首先,任何国家都有自卫权,这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被表述为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但是,日本现行的“和平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发动战争和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并为此不保留武装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那么,这是否包括放弃自卫权?
1946年6月,日本首任首相吉田茂曾认为:“放弃战争虽然没有直接否定自卫权,但由于不承认战争力量和国家交战权,也就抛弃了依据自卫权发动的战争”。这话当然很多中国人听来极为顺耳,然而日本还是主权国家,安全是其基本权利,吉田茂这话并非单靠“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的道义保证,其前提是由国际社会提供安全保证。
然而在冷战形势下(冷战几乎影响了所有二战战后安排和国际格局),日本非武装永久中立对美国来说根本不可行,因而很快就承认日本拥有自卫权,当然是指狭义的在本国遭到进攻时自卫的“个别自卫权”。
单纯从日本宪法层面并不涉及“集体自卫权”,但这个概念也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现代国际法对自卫权的发展,同时又与集体安全制度(或军事结盟)密切联系。由于中国理论对后一制度持否定态度(尽管中国大多数理论的始祖——前苏联也建立了“华约”这个军事同盟),中国国内对“集体自卫权”也极为生疏,往往将其片面解释为“即使自身未受到攻击,也可为阻止针对他国的攻击而行使武力”,忽略了“军事结盟”这个前提。
也就是说,“集体自卫权”是以日美军事结盟为前提的,只是由于日本在二战中有侵略史,与美国一道行使集体自卫权完全可能再次与其它国家交战,这不光势必与和平宪法冲突,对战后主导亚太安全秩序的美国来说也甚为棘手,因而面对现实,日本政府主动放弃行使这一权利。
按理说,除非修宪,集体自卫权与和平宪法的冲突在法理上很难彻底解决,但日本宪法,特别是原则性的第9条面临具体和变化的情况时的解释权,也的确被赋予了政府。日本法院仍有宣布法规违宪的权力,但解禁集体自卫权是否涉及这项程序,尚需涉及它的具体法规实施后有人提起诉讼。
同时,日本多届政府早已面临集体自卫权解禁的需要,毕竟一国的安全政策总是随安全环境变化。而冷战后时代的形势变化,特别是在日本参与美国“9·11”后的反恐战争过程中,在面对朝鲜的军事危机中,对“集体自卫权”的放弃都使一些复杂情况无法处理,比如朝鲜向美国发射弹道导弹,拥有反导系统的日本却不能拦截;在公海共同行动的美舰受攻击,日本舰艇却不能反击;参与外国重建等活动时,友军受到攻击,自卫队不能参加反击;参加联合国维和活动的自卫队员为排除执行任务的障碍也不能使用武器。
日本政府基于这些具体情况来解禁集体自卫权,在外交上基本没留把柄。这一过程从2012年启动以来,其国内也一直有人置疑和反对,因而经历了大量研讨和说明。目前即使实现,日本也规定了“日本遭受急迫而不公平的侵害”、“别无选择”和“必要最小限度”等条件。从现实来说,日本也真地未必逢盟国遭攻击就一定介入。
当然,中国完全有权利怀疑日本不会遵守限制,甚至还会借题发挥,但这是对未来行为的信任问题,日本迄今参与美日同盟的行动并无劣迹。最重要的是,中国人即使痛心疾首地认为现在不限制日本必养虎为患,可也没有限制的法律和外交依据。唯一能限制日本的美国却是这次解禁的积极倡导和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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