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多个区县结合自身的特点各出“奇招”“狠招”遏制腐败,比如密云县为加强对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建立起了一支由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大学生村官、社区负责人等组成的100名干部监督员队伍,定期向组织部门汇报监督情况。(7月23日《京华时报》)
党政干部是否要接受“8小时以外”的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从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腐败案件都是腐败官员在8小时之外干的。近几年查处的成克杰、李嘉廷、胡长清、王宝森、李真等人的腐败案件就表明,他们的“交易”大多是发生在8小时之外。再一个问题是,监督党政干部“8小时之外”的活动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爱因斯坦曾说过:“人的差异在于业余时间。业余时间生产着人才,也生产着懒汉、酒鬼、牌迷、赌徒,由此不仅使工作业绩有别,也区分出高低优劣的人生境界。”此话同样适用于干部。问题是监督干部的业余生活合法吗?咱先来听听美国的丹尼尔法官是怎么说的,他说:
“公职候选人的私生活对选民开放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须,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就无法与所从事的事业完全分割开来,即该权利亦不存在”。此话是1931年针对一个判例而说的,自此后不仅在美国,在西方也已确立为一项原则:公职人员尤其是民选的公职人员,其某些隐私权必须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即是说,这种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部分隐私权的价值。
我注意到,各地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共识以后,纷纷制定出台了监督干部8小时之外的措施,如浙江省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关于推行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的意见》,随后吉林省长春市实行了社区监督住户干部的做法,密云县只能说是后来者,谈不上出什么“奇招”。比较各地正在实施的监督措施,密云县只不过在组建一支监督队伍方面有所创新,但能否出奇制胜还难说。
依我看,即便是组建了一支专职队伍,也不一定发挥好监督作用。原因有三:一是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未实施之前,监督者对干部的动产和不动产所知甚少,因而难以对官员8小时之外的花费做出有效的监督;二是官员业余生活的半径正在随着交通的高速发展不断延展,他们业余生活的范围早就从辖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官员去澳门或者拉斯维加斯豪赌早就不是新闻,难道监督人员能随他们同机赶赴澳门或者拉斯维加斯进行暗中监督?三是与官员8小时之外活动的广泛性相对应的是隐蔽性、寄生性、家族性等特点,他们不会大摇大摆出入娱乐场所,再进行幕后交易,他们难道不可以通过下属、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间接行使权力,实现8小时内外权力的对接?
不容讳言,各地实施的对官员8小时之外的监督大多乏善可陈,收效一般般,原因盖出于此。因此,我没理由高估密云县的反腐“奇招”效力。如果没有出奇制胜的法宝,单凭组建一支一百人的监督队伍,像密探一样盯着官员8小时之外的一举一动,能否盯得过来是个问题,能否盯得牢更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其实,对官员的监督不必纠缠于8小时内外,如果对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即使是在8小时以内,也会导致腐败,而且会必然扩张和延伸到八小时以外,要使官员8小时内外都不敢腐败,关键是建立健全对官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要把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等协调统一起来,落实到位,而不是突出和迷信某一种监督措施,将之当做包医百病的良药,以至忽略了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整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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