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申报难”是制度性冷漠

2014年08月13日10:13  新闻专栏  作者:晏扬  
从法律上讲,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敢地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敢地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行游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四川省内,况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然存在争议。

  见义勇为是果敢而高尚的行为,是尚显稀缺的可贵品质,是激励人心的社会正能量。正因如此,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见义勇为“申报难”,我有三个不理解。

  第一个不理解:见义勇为者连最宝贵的生命都舍得奉献,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连授予一个荣誉称号、给予一些物质奖励都抠抠缩缩?第二个不理解:在道德滑坡、人情冷漠的社会背景下,见义勇为“申报难”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反向激励”岂不是变相鼓励人们当冷漠的看客?第三个不理解: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社会正能量,不仅是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光荣,地方政府也应感到脸上有光,却为什么总是以各种理由百般拒绝这份荣耀?

  孙川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我想天地之间有杆秤,老百姓心里也有一杆秤。从法律上讲,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敢地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孙川的行为无疑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

  对于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争议其实并不大,只须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救人者是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比如父母救孩子、子女救父母、民警救人、消防员救火等等,这种情况不属于见义勇为;如果救人者不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而是出于正义感、道德感救人,这种情况就属于见义勇为。孙川虽然救的是同行游伴,但他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去救人,并因为救人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当然属于见义勇为。

  至于《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我觉得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错误。孙川是四川人,他救的同伴也是四川人,却不适用于四川省的见义勇为法规,这是何等荒唐的事情!当初立法者就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吗?就没有想过这样“画地为牢”既不合情理也没有必要吗?

  把见义勇为认定门槛抬得这么高,认定条件苛刻得不近人情,无非是为了给政府省钱,可我还是上面那句话:见义勇为者连命都舍得,政府怎能这么吝啬!

  实际上,一些地方的见义勇为法规并没有像四川省这样“画地为牢”,比如《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今年5月,安徽籍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被安徽省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一些在我国见义勇为的外籍人士,也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让人感受到人性光芒超越国界的道德力量。

  一些地方给见义勇为认定设置种种违背情理的苛刻条件,致使见义勇为“申报难”,说得严厉点就是一种制度性冷漠。它让英雄流血之后又流泪,致使英雄家属遭受“二次伤害”,更对社会道德人心形成“反向激励”。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违背情理的制度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变成了冷漠的看客。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见义勇为 申报 斯里兰卡 道德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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