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强奸”是“发生两次性关系”?

2014年08月21日10:57  新闻专栏  作者:朱少华  
余某控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检察院黄东坡强奸,黄东坡承认与余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 余某控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检察院黄东坡强奸,黄东坡承认与余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

  广西河池市政法委官方微博消息,针对网民关注的余某控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检察院黄东坡强奸一事,广西河池市委政法委今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做出回应,回应称,黄东坡承认与余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据8月20日中新网)

  恭喜,有一个网络热词新鲜出炉了。不是强奸,是发生两次性关系。而且是戴套的。这话听起来不仅荒唐,更有点“喜剧效果”。什么是强奸?文雅一点也就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现在发生2次性关系也不是强奸了,那以后这个强奸的名词是不是也该有“发生两次性关系”取代了?

  如果说黄东坡和余某“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余某的意志,甚至说是余某主动的,这“发生两次性关系”不算强奸也许能讲得通。可是在当天凌晨“发生关系”后,上午就把事情告知了男友。既然不是强奸余某为什么要告知男友?这不仅明显违背常理,更是不可能的。不要说发生性关系时余某没有拒绝或反抗,一个检察官深更半夜送一个单身女子回出租屋,再这样的环境中和这样的人面前,余某有胆量拒绝或反抗吗?而随后联合调查组找余某问话时,余陈述的发生性关系经过与公安机关询问余某时余的讲述一致。这样的结果公众用脚丫都能想得到。如果需要,相信警方还能拿出余某的道歉信来。

  女友被身着警服的色狼侮辱了,男友理所当然想出一口恶气。因此,徐某到检察院对黄东坡发出那些口头上的威胁完全是正常的,更可以理解的。因为发出这些威胁后,徐某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哪怕是一点点实质性的行动。倒是黄东坡做贼心虚,愿意花钱私了了。话再说回来,既然不是强奸,也可以说是余某“自愿的”,黄东坡为什么们还会那么害怕?如果真不是强奸,这回估计徐某该要先找余某算账了。

  尽管关系官方的这个回复极尽掩饰,用“避孕套”和“两次性关系”把强奸美化了,淡化了,更把余某男友敲诈勒索的行为“放大了”,而让网友只能更感受到,当时余某的举报和网帖是基本属实的。但是现在强奸成了“发生两次性关系”,几句气话成了威胁,色狼用私了的鱼饵钓出了一个敲诈勒索,不仅让网友大开了眼界,也让所有人又长了几分见识。原来那些粗暴野蛮的兽行经过掩饰和美化之后也能变成“甜蜜的回忆”。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黄东坡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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