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买菜中的工伤体现制度温暖

2014年08月21日11:51  新闻专栏  作者:王传涛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下班顺道买菜遇到意外也算工伤。(8月20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要区分两个名词:公伤与工伤。公伤,有“公”字,专指为公共事务而负的伤,专指发生在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身上,公伤没有保险制度,多数从公共财政中拔发;而工伤,则覆盖面较广,《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外,绝大多数工薪族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在“陪领导喝酒猝死”都能算“公伤”的语境里,广大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们经常性表示非常受伤。但是,8月20日最高法进一步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尤其是下班途中顺道买菜也算工伤之后,广大工薪阶层表示非常欣慰,许多网友表示受到了感化,也真真切切感觉到了制度的关怀。

  坦白讲,买菜过程中出现工伤的几率是极小的。但是,最高法的解释却也是从这样的极小的细节出发,于细微之处让人看到了极大的进步。这是一种情怀,也是一种关怀。关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现在最高法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买菜”等相关细节,是从生活化、人性化的角度给予的人道关怀。

  有网友评论说,连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被认定为工伤的话,老板们将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正规的企业都要按《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要求,为每一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中的一险。如果职工参保后遇到了工伤,则只需要从工伤保险中获得理赔。老板们在责任上,则不需要付出额外补偿,除了人道主义关怀和私人情感上的帮扶外。可如果老板没有按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险,则可能要支付更多的赔偿,甚至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下班途中买菜遇到事故算工伤,其实只是一种价值还原。长期以来,“公伤”或“因公牺牲”被公共权力过度青睐,受到了特殊照顾,形成了特权,以至于许多“公伤”或“因公牺牲”都是可以当成段子来看的。最高法确定下班途中买菜遇到事故算工伤,是对广大职工权利的一种眷顾。实际上,无论是公职人员的“公伤”,还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工伤”,都应该一视同仁,都应该充满人性化的味道。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工伤 下班买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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