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争议背后是公众权利觉醒

2014年09月29日13:40  新闻专栏  作者:汶金让  

  最近,两起与献血政策有关的事件引起众议,应当引起重视。

  一件是,浙江省浦江县7月24日制定出台了《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荣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金奖(8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铜奖(4000毫升)的浦江户籍无偿献血者,其直系子女参加中考,分别给予3分(金奖者)、2分(银奖者)、1分(铜奖者)的加分。

  另一件是,陕西宝鸡新修订《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倡导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学生至少每年无偿献血一次;新录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无偿献血一次;本市公民在领取机动车辆驾驶证前、男女青年在领取结婚证时、高中毕业学生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都应无偿献血一次。

  这两件与民生有关的地方政策都引起网民极大非议,原因在于损害了两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公平原则,二是自愿原则。虽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但早已施行的民法通则中,这两个基本原则早已深入人心。

  很明显,浙江浦江出台的献血意见用“加分”鼓励献血,这有悖教育公平。无偿献血值得提倡,但不该和中考加分联系在一起。众多教育界人士也表示,利用学生的升学渴望,来“绑架”家长献血,这种导向“很糟糕”。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以前上学要拼爹、拼房子,现在要拼血了!而宝鸡的献血办法,则涉嫌违背自愿原则,引发大量网民讥笑和诟病,自在情理之中。血液是拯救伤病员生命的重要物质,至今仍无法人工制造,只能依靠人们用爱心提供。倡导无偿献血是拯救生命的需要,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可见,献血应是自愿行为,不应该有硬性规定,不应道德捆绑,否则就可能“反道德”。

  我国的献血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领导、组织、管理献血,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责,如何完成好这一职能范围内的惠民好事,需要一定的管理智慧,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让群众反感,就会把好事办成坏事。第一起事件中官方回应舆情称,主要起导向作用,第二起事件中官方答复,是倡导,不是强制。两起小小的民生舆情事件中,官方出台的政策的用词都是肯定并应当,有不容被管理对象自愿选择之意,涉嫌侵犯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这是引起大家不满的最主要原因。

  将无偿献血与教育加分、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上岗、领取驾照和结婚证等相关民生事宜挂钩,其实质是使“无偿”变“有偿”,有违法律规定,可能引发社会不公,并易导致价值混乱。此变相的硬性政策“导向”和“倡导”当休!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献血 加分 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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