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人的自白

2014年09月29日16:48  新闻专栏  作者:吴法天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吴法天

  从大学开始学法律,到现在已经是第二十个年头了。从南湖之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到北大法学院,再到中国政法大学,我感激把我带入法学之门的老师,怀念和我同窗共读的同学,也感谢给予我勉励和包容的同事们。但我仍然想跳出我曾经熟悉的法学圈子,反思一下以法律为职业的我们,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尽管有些话可能会得罪某些老师,但独立思考、挑战权威、敢说真话,不正是你们以前教给我的吗?

  法学教育怎么了?

  去年六月,强世功兄在北大法学院的毕业典礼上,说过这么一段话:“我们法律人,有一个梦想,有一个法治的梦想、有一个宪政的梦想、有一个民主的梦想。但是,我们法律人往往有一种历史的错觉,仿佛这个梦想只有在美国缔造的世界里才可以完成。这样我们法律人很容易在法治、宪政、民主的普世价值,与国家、历史、和人民的现实境况之间创造出虚假的对比,将遥远的星空与脚下的大地对比起来,从而认为只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改造国民性;要实现宪政,就必须否定我们的历史政治传统;而要实现民主,就必须摧毁现实的政治秩序”。这段话,与我这几年的思考竟然惊人合拍。

  强世功所说的法治、宪政、民主、普世的概念,自我们本科时代的法学教育中就已经被灌输了。中国起步于八十年代的法学教育,因为要与早期的苏联模式切割,而又没有本土资源可资借鉴,几乎完全走上了西方的学统。讲法理的,要从古希腊讲起,讲民法的,要从罗马法讲起,讲宪法的,要从美国宪法讲起,讲证据法的,肯定要从英美证据法讲起。唯一不需要讲西方法学概念的中国法制史,整个基调都是批判的,得讲中国法制史多么专制多么黑暗多么没有人性,直到清末改制引进西方法制才见到曙光。当然,也提中华法系,但那已是昨日黄花,法治的发源在西方,法治的希望也在西方。这样一套话语系统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写起论文来,满篇都是洋八股的味道:首先是西方法治经验告诉我们怎么样,然后中国现在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最后是应该借鉴域外经验进行改革。

  这些年我们制定了各种各样很多法律,数目多得连教法律的老师都数不全。上周末是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有人戏称:“人类没有任何考试的庞杂可以超越司考。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这个量早已超越了人类的记忆极限。所以每一个敢于报名司考,并坚持考完的同学都是最棒的!”这还只是最重要的那些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有汗牛充栋的各种条文,有的可能连名字都没怎么听说过。可是中国的问题,却不是法律不够用的问题,而是法律不管用的问题。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以及政治体制下所面临的问题,并不一定是西方法治经验能解决的。制定法被虚置和规避,书本上的法束之高阁,当实践反对理由,就要反思,我们理所当然拿来作为教条的那些西方法治经验,就一定是真理吗?

  遗憾的是,很多人被那套教育洗脑了。强世功痛心疾首地问:“我们的法律人似乎扮演了与中国崛起不相匹配的角色,与时代的精神背道而驰,依然沉浸在旧世界的迷梦中,致力于维持和拓展美国缔造的世界,并依此来改造中国。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与时代精神、与国家的命运、与人民的期盼,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和张力。这不得不使我们问,我们法律人,究竟怎么了?”当那些法学教授在讲台上痛斥中国怎么了的时候,强世功却反问了一个令他们错愕的问题:我们法律人究竟怎么了?鞋子不合脚,不用自责自己的脚长得不够秀美,关键是要重新寻找一双合适的鞋子。中国社会有没有问题?当然有问题,但不能通过改变这个社会来适应书本上的法,而应该为这个社会寻找可以解决问题的行动中的法。

  这三十年来,我们一直在西方法制的仓库里寻找适合我们的宝贝,哪怕本身已经锈迹斑斑。因为西方的民主要求两党轮替或多党制,要一人一票,所以中国的民主必须要马上落实普选,否则就是专制;因为西方的法治告诉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所以我们必须为利益而锱铢必较打官司,夸张到为几毛钱争讼;因为西方的宪政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所以必须抛弃我们的政治传统,改造我们的国体政体,开始有人兜售颜色革命;西方的人权理论告诉我们人权高于主权,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就找出很多理由来论证那是普适价值,甚至不惜歌颂霸权主义;我们甚至为了所谓的自由普适价值,创造出造谣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种奇葩理论。法学教育培养了一大批西方价值观的忠实信徒,顺之者“有良知”,逆之者“大五毛”。

  中国司法的问题

  有人说,你只是维护体制,法律人难道不应该做天然的反对派吗?很多人骂我五毛,骂得道义凛然,却根本不了解我提过什么样的观点,做过什么样的事情,只看一些南方系媒体的抹黑。南方周末一个记者曾经跟了我好几天,最后写了一整版的对我的专访,很多基本事实都搞错了,更别谈对我言论的歪曲了。一直以来,我都是中国司法的实践者和坚定批判者。读书期间,我就在法院实习,考取律师资格以后,就开始从事兼职律师的实践,每年接触基层的机会比绝大多数学者要多。大多数同学应付考试的时候,我已经在写实证研究的文章,大多数人为了评职称写论文时,我在认真做实务。读过法学博士做过博士后,理论储备上不输同行,加上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熟悉中国司法最真实的生态,我自认评论的资格还是有的。

  1998年我在某基层法院实习,每天面对的都是大量琐碎、重复的案件,邻里纠纷,鸡鸣狗盗,时间久了你会觉得很无趣。但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农村里的继承案件,总是很拧巴。按照法律的规定,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出嫁的女儿也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但千百年的传统是儿子可以继承财产,女儿根本不可能继承。如果女儿去法院起诉,法律的确应该支持她,但执行起来却几乎不可能。正如费孝通早在禄村调查时就注意到的那样,尽管新法律给予了女性同男性一样的平等继承权,但在农村地区没有人理会这一点。原来的秩序被国家法打乱,但又没有办法建立起新的秩序,法律就被规避了。西方移植的法律,当然可以在表面上建立新的规则,但却未必能让大量的习惯法、民间法消失无形。

  大约从2008年以后,我开始接手大量的刑事案件,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唐山的李新华案,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我见识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黑暗,无罪辩护最后以妥协告终。北京的张远洋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无辜,我为他义务维权两年,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最后只拿到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黑龙江的周某受贿案,做无罪辩护,最后以取保候审告一段落。天津的吕同元案,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长期羁押,我从一审打到二审,发回重审又经历一审二审,最后拿到无罪判决。各种艰辛,不足为外人道,每一个案件,几乎都可以出一本书。我给学生讲刑事诉讼法课程时,曾专辟两节课谈刑事诉讼的潜规则,我著书撰文,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有诸多批评意见,而且我对中国司法的批评是直接而犀利的。

  我对中国司法的不满是显而易见的,提出来的建议也是很中肯的。比如早在2010年6月的时候,我就斗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过两个凡是:“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庭必须对庭审过程全程录像并制作光盘,当事人在庭审后可以以成本价购买该光盘;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并公开判决的案件,法院必须于判决生效后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判决书全文。”后来,非常巧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几年后确实落实了判决书全文上网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也提过一些书面的意见,后来的修正案也体现了我的那些修改建议,算是巧合吧。在此前的好几年里,我曾经在最高检的《方圆》杂志中有一个专栏,文章内容多是批判司法体制的,论批判,谁不会两下子啊。

  但是,话还是要说回来,中国司法有问题,但不是完全一无是处,需要推倒重来。我认为中国司法需要改革,而不是革命。我和某位颇受右派推崇的法学教授争论刑事诉讼法时,他说刑事诉讼法是恶法。我说你可以具体说哪些条文有问题,我们可以修改。他说整部刑事诉讼法都是恶法。因为这部法律不是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这是一部专制集权下的法西斯的法,你看还有“秘密拘捕条款”!那时我还天真地写两篇文章,一篇是发在《人民日报》的《理性探讨刑诉法修改》,一篇是发在《法学家茶座》的《秘密拘捕是个伪概念》,我是苦口婆心把2012年刑诉法条文和1996年条文、1979年条文做对比,告诉大家修法的进步在哪里,最后我发现争论的分歧竟然落到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他们大骂我五毛,讨论没法再继续。遗憾的是,这种政治正确充斥着法学圈,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批判而批判,全然不顾事实。

  如果我要做公知,其实比任何人都有资格。北京司法机关加诸于张远洋案的错误,可以成为死磕派律师炒作的最好素材,我却依然在法律的程序内为当事人维权。刑事司法领域有没有冤假错案,当然有,而且不少,但需要用证据去揭示,而不是一棍子把整个司法都否定,说得暗无天日。尽管我也在致力于批判刑讯逼供,但如果刑事案件大部分都刑讯逼供,那正常的侦查早已不复存在。尽管我也做过很多无罪辩护,但如果错案率达到两位数,那中国的刑事司法早就完蛋了。可是,法院判的一百个案件,九十九个是对的,没人会去宣扬,因为那是应该的,而只要一个有错,那当事人上诉、上访、上网、群体性事件,会闹得满城风雨,最终令人觉得这个法院暗无天日,估计一百个案件九十九个是错的。拜自媒体所赐,司法的负面信息会被人为放大,对司法的普遍不信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可是,真的需要推倒重来吗?但公知煽动的那些情绪性的发泄,早已取代了任何理性的讨论可能。

  该如何拯救你,法律人?

  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整年,我在独家网做了一档《天天说法》的视频节目,每期用证据说话,讲近期热门案件,坚持了六十期,最后出了一本书叫《让证据说话》。让证据说话,是很多只看立场不讲事实的公知所需要的。南京彭宇案件,拜媒体所赐,彭宇撞人硬是被报道成了“学雷锋反被污”,很多人把鞭子抽打在司法身上。天津的许云鹤案,被说成“第二个彭宇案”,也说是帮助老人反诬被撞,群情激奋,舆论哗然。可是,后来的证据都清楚地表明被告确实撞人,而不是义务救助。判决书的说理其实没有问题,却被舆论妖魔化,甚至一些法学学者也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进行批判。还有钱云会案,所有的证据明确显示是交通肇事,但李承鹏、赵丽华之流的公知们却用阴谋论传谣,斯伟江等律师明知证据不支持谋杀,却利用法律专家的身份误导网友,仿佛只有定性为谋杀才能把政府打入信任危机的地牢。

  我是学证据法的,我把事实认定看成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对造谣传谣尤其痛恨。钱云会案件后,我被打上五毛标签,就因为我固执地坚持证据标准,公知就造谣抹黑我,让网友认为我是收钱替政府说话。2011年5月,我和几个网友发起成立辟谣联盟,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辟了150条谣,这下更是挡了造谣者的财路,对我的人身攻击自此以后从未停止。在我看来,即使言论再自由的国度,也不会把造谣传谣当成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可是在新浪微博,造谣传谣曾经是一种时尚,而造谣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则被说成是因言获罪。我就不相信,我上大一时就懂的基本概念,法学教授大律师们会不懂。中央民族大学维族教师因分裂活动被判无期,居然有人煞有介事说思想不犯罪,说他是政治犯。像他这样明目张胆地散布分裂思想,煽动民族仇恨,鼓吹“新疆独立”,从事分裂活动还不能定罪,这国家得乱成什么样?

  这些年在法学圈也见多了奇葩,反而觉得自己成了异类。那些在网上鼓吹民主、法治的律师遇到不同观点动辄谩骂或以暴力威胁,让我不由得觉得这些好词都让法盲糟蹋了。那些推崇“宪政”的法学专家,有几个是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连宪法确立的基本国体政体都不认可,怎么谈宪政?虽然我也曾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北京司法机关“磕”过,但我跟网上那些死磕派的区别在于我不会像他们一样利用舆论去炒作自己的案件,也不会不尊重事实传播谣言,更不会不尊重正常的程序冲撞法律。如果连法律人自己都不守法,还怎么指望普通老百姓守法?我曾经在《与叶海燕的律师们谈谈心》等博客文章中,与律师同行们商榷:在推崇法治的口号下,咱们自己是否先尊重法律?

  我认识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我们交往时间将近二十年,我曾经是他的粉丝,也曾经主持过他的讲座,甚至某年的冬天曾经和他喝酒到凌晨两点。可是,在网上我渐渐发现他越来越陌生,他的观点剑走偏锋,收获了更多的粉丝,但再也没有办法让我尊敬。我们曾经有过公开的辩论,我还是尊称他为老师,尽管已经无法再赞同他的观点。他被南方周末评为法学界的公共知识分子,而且越来越在乎这种公共身份带给他的荣耀。或许是为了取悦某些人,他偏离了法律人应该有的公允、理性和求真,把公共舆论场变成政客般演讲的舞台。他曾经的粉丝,我的老同学有一次告诉我,说他变了,变得他们都不认识,但无疑他比以前更成功。如果中国的法学学者要靠兜售民主自由法治这些陈词滥调,靠表演受迫害赢得同情和支持,靠贩卖一些经不起推敲的普适价值和西方价值观推销自己,那他们本来就不配尊重。

  我的老朋友凌斌教授在《法治的中国道路》中说,有两条路摆在前面,一条是从顶层设计出发一举奠定法治的伦理基础,自上而下一劳永逸地从整体上尽快确立政府信用和法律权威。另一条是从底层基础出发逐步积累法治的伦理资源,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地从个案上逐渐培养司法公信和法治信仰。后一条路,说白了就是群众路线。我们的法学家们都太注重顶层设计,想当国师,终身奋斗目标就是参与制定法典,成为什么什么法之父,有多少人能从中国的问题出发,寻找司法问题解决的底层智慧?整个法学圈的公共知识分子们,脱离群众太久了。有人总抱怨网民污名化公知,污名化教授,污名化律师,污名化法律人,却不知自己把自己推向了与群众隔离的地步。他们盲目地迷信西方道统,把毛泽东说成是法治的千古罪人,却忘了“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于犯罪分子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些耳熟能详又接地气的提法,都是毛泽东首倡的。他说的群众路线,现在依然是我们的缺失。

  莎士比亚说“杀光所有的律师”,有人说因为学法律的人总是通过钻空子来获得暴利,挑起社会的纠纷,所以可恶。其实,这句话出自莎翁笔下的戏剧《亨利八世》中密谋叛国者所说的话。为什么杀光律师,因为律师是真理的捍卫者,杀光了律师叛国者就无所畏惧了。我想说的是,法律人,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教授,都请看看你脚下的土地,这里是中国,你正义,中国就少一些冤屈,你正直,中国就少一些不公,你价值观正确,中国就少一些磨难。法治的路上,我们都想一想,我们为什么学法律,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9月20日国庆茶话会即兴发言整理稿,吴法天,2014年9月24日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法治社会 吴法天 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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