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安然无恙”,社会必定会生大病

2014年10月10日10:56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国内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行贿轻受贿的现象 国内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行贿轻受贿的现象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国庆假期期间,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受贿与行贿,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谁也离不开谁,故各国刑法都将两者视为经济犯罪,制定相应的惩罚规定。但由于各国对两者性质的认识不同,惩罚标准也轻重不一。概括而言,目前各国不同的惩罚取向大致分为两类:对称性惩罚和非对称性惩罚。对称性惩罚是指受贿者和行贿者受到的惩罚是对称的、等同的,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倾向于对称性惩罚;非对称性惩罚是指受贿者和行贿者受到的惩罚是不对称的、不等同的,如印度、俄罗斯、日本等国则倾向于非对称性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看,中国属于后者。

  虽然《刑法》制定了对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但正如刑辩律师唐红新所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因行贿被判刑的,不太常见。”确实,最近一段时间来,我们眼看一个个贪官被法办,但未曾见有哪位行贿者被判刑的。此种现象不太正常。

  上述消息之所以成今天各大网站的焦点新闻,是因为事涉刘铁男案的多位行贿者毫发无损,放大了这种反常现象。以宋行贿754万元和恒逸石化的董事长邱建林行贿财物共计1649万元的行贿事实分析,已经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了。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实情是,两人不但未获刑,甚至连乌纱帽都没丢,照样在台上台下活得风风光光。

  两人怎么会逃脱刑事处分呢?报道末尾如是说:廊坊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援引的证据表明,宋作文、张房有、邱建林等人均向检方提供了证言。对照《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报道没披露,他们是否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是说提供了(刘受贿他们行贿的)证言。问题是,他们一开始就没被检方当作行贿者被追诉,何谈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要做出上述免除处罚的规定,是为了方便破案,尽快掌握受贿者的犯罪证据,给行贿者一个立功的机会。就刘铁男案而言,并不存在破案难题,因为其认罪态度非常好,不但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还写了反腐建议书,根本不给行贿者立功机会。因此说,本案行贿者不具备“免除处罚”的资格。

  我们无法判定如此严重的行贿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多大损失,但从行贿者“安然无恙”的现状中可以预测给全社会尤其是公民道德造成的致命伤害。如此严重的行贿行为不受追究,会给国民传递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即行贿无罪。这样一来,社会大众均有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很可能在社会中广泛蔓延。不容假设,接生一个小孩要行贿,办一个证件要行贿,小孩上一个学要行贿等,诸多事实证明,贿赂已经渗透到了百姓的日常生活。

  相较受贿者,行贿者人数要远远多于前者。因为只有那些掌握权力资源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受贿者,所以人数毕竟有限,而行贿者则不然,他们即便没权力资源和社会地位,但只要手中有钱、有物,就具备了行贿条件,所以说,全社会的人都是潜在的行贿人。一旦行贿成为被默许、不被追究的行为,就意味着人人都可能成为行贿者,如此,道德底线将会全面失守,后果堪虞。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今年4月召开的一个会议上表示,行贿是腐败的一大原因,严厉打击行贿才能遏止腐败。(4月29日《环球时报》)诚哉斯言。就目前情形而论,我们不指望修改《刑法》,将非对称性惩罚修改为对称性惩罚,只希望检察机关转变只重视查处腐败官员而忽视惩罚行贿者的观念,将刑法规定落到实处。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行贿者 惩罚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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