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大学“师生佳话”是理性回归

2014年10月11日15:17  新闻专栏  作者:王传涛  
师生恋师生恋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传涛

  教育部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红七条”中规定,“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情形,将给予相应处分。(10月10日新华社)

  “大学问题”与“问题大学”此起彼伏,教育部门出台规定规范高校教师师德,有点激浊扬清、拨乱反正的味道。细细看罢“红七条”诸多内容,可谓每一条内容都昭昭在目、直面大学现实问题,既包括学术腐败、论文抄袭、招生腐败,也包括规范与学生之间恋爱关系。而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条却招来了一些争辩。许多人认为,恋爱自由,师生发生点情感故事,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教授与学生之间发生点浪漫故事,往往被传为“佳话”。而且,自民国以来,似乎就已经成为我国高校的一个传统。无论是鲁迅,还是沈从文,一批在近代史上非常知名的大学教授、公共知识分子,都有过和自己学生谈情说爱的典故,直到现在,还往往被一些书籍描写地十分美好,甚至堪比“才子佳人”美谈。但是,在当下,这事也叫做“潜规则”。前段时间,厦门大学处多事之秋,就曾有“教授诱奸学生”新闻的曝光。

  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爱情中主角两人在权益上的不对称。浪漫故事,也便更容易只剩下“浪”。女学生与大学教授之间,不是不可以谈情说爱,问题是,导师在学分赋予、评定奖学金、毕业论文通过、就业推荐工作等方面,均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学生难免不成为畸形爱情世界中的受害者。客观评说,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在无限扩大导师种种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在相关条文方面约束大学教授的一些职权。

  在“红七条”之前,我国《教师法》对于教授对待学生的行为约束,只设立了第37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一款。没有更为细化的内容,也没有相应的惩处。对比这下,西方许多大学都是明令禁止“大学教授与女学生谈恋爱”的。1984年,哈佛大学颁布校规,禁止教授和其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后来这一规则逐渐扩大化,不再仅是禁止老师和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而是禁止一切师生之间的浪漫关系,现在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有这个规则。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着类似的规定,2011年11月,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宣布将“禁止师生恋”纳入教师聘用条款,违反者将被解聘。

  坦白讲,禁止大学老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是一种进步;但何为“正当关系”,何为“不正当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或者说,禁止大学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如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的“不准与学生发生浪漫关系或恋爱关系”更加明确。因此,对于“红七条”,仍然有很大的改善和提升空间。

  从师德层面入手,自然是解决大学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是,学术不端、论文抄袭、行政腐败,绝非仅仅是师德下手就可以解决得了的。我国大学管理的根本问题仍然在于行政化官僚化严重而教授在学校中没有发言权,以至于学术禁区太多、科研不独立,加之高校招生、科研项目的分配等权力未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才导致问题丛生。一言以蔽之,规范师德很有必要,但替代不了高校改革。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师生恋 不正当关系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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