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致歉,且把点赞当成鼓励而非感恩

2015年09月09日08:43  新闻专栏  作者:刘雪松  
安徽高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 安徽高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刘雪松

  正义又一次以迟到的方式,终于出现在了社会公众面前。安徽高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媒体在报道这个道歉新闻时,用了“罕见”一词。根据相关律师表述,安徽高院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所有的人都在这份登报道歉的诚意中,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当有错必纠成为法治中国社会对于公正公平常态性期待之后,纠错致歉、并且以登报的形式公开致歉,无疑是进步之上的更进一步,确实值得点赞。

  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从“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依次案”的罪名中挣脱出来,并不像旁观者的热情点赞来得那么轻松。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以吴尚澧、石峰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从罪重至死的地步,到最高院发回重审后的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只是一个合法与犯罪之间的简单区别,更是一个生与死的界别。作为司法机关,在这么涉及人命的大案面前,撇开亳州中院的胡乱判决暂且按下不表,安徽高院的复核,显然是出了严重纰漏的。如果不是死刑复核新制度的设置,如果不是最高法发回重审,这个案子想翻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有限,即便以后会翻,这个人头在以往早就落地了。因此,仔细回味起来,依然让人顿觉一身冷汗。

  安徽高院此次在亳州当地晚报刊登公告,为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应该是对既往错误承担责任的一种担当姿态,也是法治对司法部门应有的要求。社会民众在这份道歉公告中能够感受到安徽高院的勇气,正是在于他们将应有的要求,第一个付诸了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给全国的司法部门做出了应有的样子——对于事关公正公平的严肃法治,光知错即改还不能算作真正的到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敢于放下身段,向当事人作出忏悔式的致歉。

  这是对法治的敬畏之心,是对程序正义的应有身段。民众点赞,只是对“中国首例”的击掌鼓励,并不意味着感恩流涕。

  事实上,这次冤假错案,带给当事人的伤害、带给法治的伤害,已经是客观存在的。道歉公告已经无法彻底消除这场严重错判带给社会的负面影响,顶多是把影响减少到能够为当事人、为社会所愿意接受的程度。在这个案例的背后,其实暴露的不只是哪一级法院、哪一个部门单方面的问题,更是反映出围绕这个案件的公检法三个机构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上的人为缺失。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以颠覆性的翻案来了结,表明从头至尾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是一个草菅人命的冤案。为什么三方机构没有一方发现问题,到了高院也没发现问题,结果到了最高院,一眼就看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重大漏洞?这里面是纯粹的集体“技术”失误,还是有着人为的因素?这些,相关致歉公告都未能给出解释。

  有错即改,是司法体现公正公平的基本底线,但是判决的错误,与造成判决错误的错误,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民众期待安徽高院在拿出了致歉诚意与勇气的同时,能够解决对这起案件造成错误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法治中国来说,民众这样的要求,算不上太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法院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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