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性侵女学生罪犯核准死刑的意义

2015年09月09日09:00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今后凡是性侵女生的罪犯都将从重惩处 今后凡是性侵女生的罪犯都将从重惩处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近日,最高法核准了两名性侵女学生罪犯王勇和胡存彪死刑。7日,根据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女学生的罪犯王勇执行了死刑。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对胡存彪执行了死刑。(9月8日《中国青年报》)

  两名罪犯死有余辜。正如最高法复核认定的那样,罪犯王勇和胡存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杀已不足以平民愤。两罪犯的伏法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理所当然赢得了网民的一片欢呼。

  在嫖宿幼女罪刚被废除后没几天,最高法核准了两名性侵女学生罪犯死刑,自然会让人联想到最高法是在借此释放这样一个信号:今后凡是性侵女生的罪犯都将从重惩处,企图挂靠嫖宿幼女罪逃避法律严惩直至死刑的路已经走不通了。

  最高法公布的案例一般都有指导性,上述两案的公布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今后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主审法官需掌握量刑从重的原则。值此性侵女生案日趋高发之际,——前年5月,随着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的曝光,20天之内,媒体连续曝光了7起小学教师涉嫌猥亵性侵幼女案,最高法公布上述两个案例非常及时,很有必要。

  天理昭彰,凡是性侵幼女的罪犯必须得到严惩。不仅如此,在公布两则指导性案例的同时,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更是对学校、家庭、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直接给出了指导意见:各地中小学校要加强性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切实增强学生性知识、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指导学生家长了解和掌握学生安全教育常识,强化学生家长的安全观念;为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须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合力。

  这个指导意见非常重要。严格讲,它应该是批评意见。我更愿意将这番话理解为,该负责人代表最高法委婉地对当下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性教育不力和其他部门防范和打击性侵幼女犯罪不力提出了批评。

  以胡存彪案为例。在2004年至2012年间,其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其作恶时间长达9年的事实,不正说明了受害女生缺乏性知识和防卫能力、学校管理不严、教育和公安等部门失察失职的尴尬事实吗?

  无独有偶,近日媒体曝光的广西“百色助学网”创办人王杰性侵多名幼女案,作案时间也长达9年,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恶劣,暴露出来的问题与胡存彪案如出一辙:受害女生沉默不报,性知识缺乏,所在学校不明就里,教育、民政和公安等行政部门疏于监管、失职渎职,致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还只是曝光的少数几个极端案例,更多的不为人知的性侵案件还没浮出水面,说不定就在我敲打键盘的此刻仍然有不少嫌犯在作恶,有花季少女正在遭受胡存彪、王勇、王杰这类色魔的蹂躏。

  我说上述指导性意见很重要,还基于一点:该负责人还适时地提醒人们,新形势下犯罪分子正在利用网络平台色诱性侵女学生。王勇是这样,王杰也是如此。他们通过办网站和在校园网络发帖,通过网络聊天、捐资助学等方式诱骗和逼迫女学生就范,手段更加隐蔽,情节更加恶劣,因此,各地学校、家长、教育及公安等部门必须密切关注这一新动向,在对女生进行防性侵教育时尤其要注意这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性侵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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