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震惊!湖南省邵东县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20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10月18日,刘某、赵某、孙某三人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当日12时许,三人窜至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云继而死亡。随后,三人将李某云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10月21日《新京报》)
从三人被抓后的供述中得知,这不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事件,也不是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案,而是一起蓄意谋杀案。三人供述,当他们从学校东侧围墙爬入后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李某云守校,便商量抢学校老师钱,并将老师打死。案发经过显示,三人确实按照预案,虐杀了李老师。虐杀经过太过残忍血腥,不忍复述。
依据三人所犯的罪行,如果是成年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因为三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均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免予刑事处罚,三人将被送工读学校就读。
如此说来,李老师不是白死了吗?有律师提出,死者家属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但三人的家庭都穷得叮当响,根本不具民事赔偿能力。
显然,这样轻处对死者及其家属不公,有损社会正义,不利于遏制校园暴力,也不利于震慑潜在的未成年人嫌犯,但你又不能说这样的处理错了,根据现行刑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该案的焦点所在。故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和讨论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问题。笔者主张降低,理由如下:
其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有目共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2013年11月,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介绍,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其二,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已今非昔比。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从改革开放年代出生和成长的少年儿童的生理和心智成熟度远超当年的同龄人。据初步测算,青少年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了很多。换句话说,今天十二三岁的小孩堪比30年前的十四五岁少年。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
其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未成年人。事实证明,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不利于遏制越演越烈的校园暴力,客观上造成了“宽容”成“纵容”的恶果。由于未成年人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味地强调教育感化,却又没有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嫌犯本人的改造,而且其产生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要坐牢”的念头,诱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说,表面看,降低会扩大打击面,实质是为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让未成年人打消“犯罪要趁早”的念头,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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