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杀QQ群绝不能视若无睹

2015年12月13日14:20  新闻专栏  作者:傩送  
对自杀QQ群绝不能视若无睹 对自杀QQ群绝不能视若无睹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傩送

  今年8月,一名80后昆明男子与三名90后外省青年相约到云南烧炭自杀。9月14日,两名“自杀成功”者遗体在安宁市白古山的深山老林中被采蜂人意外发现,其他两名“自杀未遂”者也先后被警方找到。据存活者讲述,四人相识于一个名为“相约生死”的QQ群。

  生命如此美好,有自杀的念头已是不可取,居然还有人组建自杀QQ群相约一起自杀,这在很多人看来不可理喻。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特殊现象,自杀QQ群的出现已有时日,因之而引发的悲剧也不是第一次发生。在心理学上,自杀QQ群可以解释为人类“自杀基因”的网络化呈现。首先,尽管以选择自杀这种方式结束生命的人只是极个别,但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产生自杀的潜意念,当一个人自认为不能适应环境和社会时,自杀的潜意念就有可能转化为有意识的自我毁灭的行动。其次,自杀需要勇气,还需要克服愧疚感和罪恶感,甚至还需要某种减轻痛苦的死亡方式,因而集体自杀、相约自杀可以帮助有“自杀需要”的人解决这些问题——这就是自杀QQ群产生的根源。

  如此冷静或者说如此冷酷地讨论这个话题,似乎太缺少悲天悯人的情怀,然而唯有如此,才能正视自杀QQ群的巨大危害性。正是因为自杀QQ群可以为意欲自我毁灭的人提供各种“帮助”,包括坚定自杀决心、寻找自杀方法等,才使得一些原本犹豫要不要自杀的人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安宁白古山相约自杀事件中,应该说两名“自杀未遂”的青年是幸运的,事后他们也为自己的愚蠢行为感到后悔,而另外两名已命归黄泉的自杀者,若不是在“相约生死”QQ群中受到某种感染、诱导甚至“鼓励”,很难说他们就一定会用如此决绝的方式离开人世。比如昆明人李天,家境不错,也曾经有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自杀的外因主要是失恋,理论上应无“必死”之心。

  自杀既有违“生命至上”的天道,亦给亲人和社会造成永远无法愈合的伤痛,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整个社会都应该致力于减少这种“自我放弃”的行为。而自杀QQ群的存在,恰恰与之背道而驰。关于如何防范自杀QQ群的巨大危害,有心理学专家建议对有极端负面情绪的人应尽早防备,必要时可求助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有教育学家建议要加强对年轻人的生命教育,让他们懂得珍爱生命;有社会学家建议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要多加关爱,特别是极端贫困人群、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职场情场受挫者、性格内向孤僻者……不让他们因生活苦难而陷入绝望。

  这些润物细无声的方式都有助于减少自杀现象,但具体到因自杀QQ群而引发的集体自杀行为,我认为还必须有更为刚性的干预机制。时至今日,形形色色的自杀QQ群、自杀微群依然在网络上大量潜伏,“百度知道”的提问中,不少人都在寻求加群的路径,可见“自杀群”差不多是一种合法存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自杀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而“平台无罪”,就像菜刀可杀人,但菜刀本身无罪。之前媒体有关“自杀群”的报道中,也警方人士表示,如果网友只是散布相约自杀的信息,没有作出实质性自杀行为,警方并无法律依据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我认为这种现状是极其危险的——等有了实际行动,往往悔之晚矣。

  在很多国家,网络自杀群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群主甚至可能被判刑,而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网络运营商将承担连带责任。一些自杀群群主在群里怂恿、诱导他人自杀,提供各种自杀方法,而自己却是活得好好的,不管这是出于何种心理、何种目的,在文明社会都不应该被允许。教唆别人自杀也好,帮助别人自杀也好,这绝不应该成为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而是必须严加管控并追究责任。值得追问的是,对于这类危害社会的自杀群,网络运营商应肩负起责任,发现问题应立即报警,并且永久关闭这样的群。

  悲观厌世者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人类可能永远都不会找到十全十美的方法来预防自杀,但能够想到的办法一定要去做。网络自杀群的泛滥以及一再引发的现实悲剧,一方面说明我国互联网立法不健全、网络管理尚欠规范,另一方面也说明,整个社会对网络自杀群的严重危害还缺乏足够的重视。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自杀 网络 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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