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学生为讨学位状告母校为何结果迥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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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6:17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张涛 最近一段时期,接连发生大学毕业生状告母校的诉讼,虽然同样是因为考试作弊而拿不到学位,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暨南大学武某和浙江大学周某都告赢了母校,而南京农业大学2003届毕业生钟星(化名)却输掉了官司。11月27日,南京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钟星的诉讼请求。(11月28日《现代快报》) 几起官司案情大致相似,大学生们的理由也基本一样,即认为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是根据校规作出的,但这一校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那么为什么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在这里,法官对校规的看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武某和周某的诉讼中,法官都采信了原告学生的理由,判决校规(下位法)因抵触《学位条例》及《暂行办法》(上位法)而无效,学校必须对原告的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而南京玄武区法院虽认为学校对于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存在合理性,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核范围。同时,学校拥有教学自主权,有资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因而法院驳回了钟星的诉讼。 法学上有个原则叫做“同罪同刑”。如今,同样的官司判决却南辕北辙,这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作为指导性法规,国家教委颁布的《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而并没有进行过细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个高校教学情况的不同,教育部门授予高校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地开展工作。然而,由于学校究竟有多大的自主权,有没有资格增加学位授予条件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不同。就拿许多学校校规中的“学生作弊不授予学位”这一条来说,我们既可以看作学校正常行使教学自主权,对于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有益补充,也可以认为它违反了国家教委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适用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则无效”的范畴。 鉴于学位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加上学生状告母校引起社会各界对校规的质疑,广州中山大学等高校对校规进行了适当修改,允许曾经受过处罚,后来表现较好(如成绩优异,获得“三好学生”等奖励)的学生,在毕业时重新申请学位。这一规定体现了“治病救人”的原则和学校的人性化管理,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但在客观上加剧了高校校规之间的参差不齐,不符合公平原则。 毋庸讳言,学生作弊便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太过于严厉,违反了教育的初衷,然而与高校“各自为政”对校规进行小修小补相比,我们更需要教育部门对此作出统一规定。笔者建议,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对不断发生的学生告学校案件高度重视,在广泛听取学校、学生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于学位授予条件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究竟哪些行为不能授予学位,如何才能拿到学位,这些都需要教育部门统一标准。只有标准统一了,才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