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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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9:25 中国《新闻周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 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 组成。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地方人大职权 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审查 和批准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地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听取和审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早日出台监督法 人民代表能否真正代表民意、充分行使自己对“一府两院”的权利,有赖于出台一部监督法。但这部法律已经酝酿多 年,至今仍未能成为现实 “监督是个永恒的主题,什么时候也不能说监督就够了。”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如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款规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号议案”是蒋福弟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的“加快制定监督法,不断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议案。而在八届全国人大历次大会中先后有1100多位代表分别联 名提出过28个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 监督,必须有法可依。 目前虽然法律对一些具体监督制度作了某些规定,但有的过于原则,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近几年,多数省级人大常委 会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起了保障和促进作用。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适用 范围、适用对象乃至内容规定方面不尽一致,需要作出统一的规范。 鉴于人大监督涉及整个国家体制,单靠地方立法显然难以解决。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监督法 。对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度以及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们国家政 治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直非常重视监督立法工作。九届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监督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就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工作小组,专门为监督法的起草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近2 0年来各级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起草监督法的条件基本具备。 据了解,九届人大常委会计划在监督法出台前,先行出台三部专项监督规定或决定。已经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也是一个专项监督法律。在充分实践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再行出台综合性的监督法。 可以相信,监督法的制定和早日出台,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 证人大监督职权得以有效实现,意义非常重大。 以李鹏委员长为首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注重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探索新的经验和做法。常委会强调要把 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针对目前财政预算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财政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掌管资金分配的部门 利用职权挪用财政资金时有发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这个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决定被普遍认为是全国人大“重量级”的监督举措,它表明在中国的经济运行中,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文/毛磊 /姜晓明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第200期庆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