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上还有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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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9:26 中国《新闻周刊》 |
与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法院似乎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同样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同样的由宪法确定了 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是,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还很难完全承担起社会中立者和公平裁判者的使命。只要“法官之上的法官” 依旧存在,单纯的道德指责永远是软弱无力的。欣慰的是,我们看到法官和法院角色的“三化”正在作滴水穿石的改变 《大法官》中,案子还没有审结的春江市中院副院长杨铁如,突然调任市委政策研究室,不情愿地接受了一个新职。 法官管理公务员化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看来,这样的剧情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对应的真实事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研究 室副主任、副庭长李炜分析的原因是:“中国法官的管理是公务员化的。” 从表面上看,法官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接受同级 党委组织的考核,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且政府的人事部门还要行使管理职能,进人出人都要经人事局批准。 这就是能够突然被调任市委政研部门的“秘密”。 法学研究者李富成、李富金两人同时认为,法官作为公务员来管理,抹杀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致使法官职业的行政 化、官僚化。 司法权力地方化 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滋生的恶果之一是: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 考察中国法院设置的历史可见,1949年以来,法院的设置就与行政机关一样,实行所谓的“以块块管理”为主的 模式,即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级别的法院,每一级法院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设置使法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地方法院”。在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冲突之间,地方与中央的 冲突之间,当地党委不可避免地指挥属下的法院要为本地“服务”或者“保驾护航”,这就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其背后就隐 藏着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因素。 在这种设置模式之下,政府也名正言顺地成了法院实质上的上级。因为政府的行政长官绝大多数为同级党委的第一副 书记,而法院院长连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班子的都极少,当然要在政府行政长官的领导之下。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有基层法院院长在全院大会上作如此讲话就不奇怪:“我们审理案件,不但要讲法律效果,还要 讲经济效果。你判一个案件执行一个案件,当地企业输了垮了,好像与你无关,但当地企业如果都垮了,全县经济滑坡了,谁 来给你法官发工资?” 法院审判行政化 地方化的连锁反应是法院审判行政化,以行政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形成已久,法院中立形象和公信度受到损伤。 法学史专家称,建国初期审判与行政体制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只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对于刑事犯罪作出的判 决要有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尽管1954年以来的宪法都确立了“一府两院”的体制,但仍然摆脱不了行政机关的牵制和约 束。 依照现代法治社会系统的职能划分,法院应该成为居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仲裁人,而不是传统类型中的官方部门。但 多年来法院还是把自己作为一个官味十足的“行政机关”,从事着超越司法权限、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这些行为及其背后的 思想观念,明显地体现在一些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我们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不断调 整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审判活动”。 李炜用足球比赛作了个比喻。足球比赛是否公正系于裁判一身。球场上,他是中立的判断者。但如果某裁判偏偏以“ 服务”为宗旨,主动拓宽服务领域,在场上为辖区球队出谋划策,关键时候补上类似于法院为企业清理账目的一脚,以帮助某 一方进了几个类似于为企业追回多少欠款的球为工作业绩,或者提前进入某球队,观察一下谁有类似于法院提前介入案情的犯 规可能,或者在某一场比赛中坚持“严打”方针,加大更改出示红黄牌的力度。如此裁判,还是裁判吗? 熟悉基层现状的李炜,对法院及法官角色的“三化”极为担忧,“这使社会没有一个真正中立的仲裁者。与政府等官 方组织相比,公众永远处在弱者的位置。” 如何改变现状?上述研究者“二李”坚信这样的不二法门:建立中国的职业法官制度,让法官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 严格法官的选任条件,让法官干法官该干的事,实行法官管理体系的法治化、垂直化才是保证。 本刊记者/章敬平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第200期庆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