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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人受“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9:39 中国《新闻周刊》

  适当放开收费限制,使有限的经费首先确保落后地区和城市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成为一种符合现实的选择

  本刊记者/胡奎

  陈如平,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博士。

  义务教育的“壳化”

  新闻周刊: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伤害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属性,并在事实上导致义务教育的“壳化”?

  陈如平:中国在80年代制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政策,但在具体操作当中,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 所需要的足够的财力支持,使得我国的义务教育长期处于严重贫血状态,处于低水平运转和低质量的维持状态。在一些地方, 所谓的义务教育,其实仅止于学校(代表政府)把适学儿童召集到学校注个册报个到,有人教。至于学校的教学条件和教师的 教学水平,能不能提供符合必要质量的义务教育,事实上则被抛在一边。

  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学校就只能千方百计地自己创收,这是一种违规行为,但却不违法。因为它是以“杂费”而非“ 学费”的形式出现的,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新闻周刊:一方面是国家财政的供给不足,一方面是学校乱收费引起的社会批评,这种局面应当如何打破?

  陈如平:去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有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对不能正常发放教育经费的县,将教育经费收归上级政 府(市或省)统一管辖和发放。通过这种措施,可以防止县级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截留,确保省级教育拨款的正当使用。此外, 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通过省市政府的统筹安排,可以根据各地差异,对教育经费进行合理调配,做到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 倾斜,鼓励先进地区自主筹资。但这种办法只能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更好的使用,却不能解决教育经费整体投入严重不足的 问题。

  新闻周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否应当考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某些乱收费行为予以适当的默许?

  陈如平:我个人赞同这样的建议:即国家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对各学校流行的一些收费行为进行综合审定,对其中部 分收费项目予以认可,而对不该收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废止。同时,哪些项目可以收费、收多少,我以为不同的地方可以不一 样,不必采取“一刀切”的政策。

  差别化和民间选择权

  新闻周刊:这是否涉及到在看待义务教育的观念方面,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陈如平:我们一向坚持的是效益型的义务教育。本来义务教育应当全国一盘棋,都是免费的,都是国家提供的,所有 孩子都可以公平地享受。但事实上,承担教育供给的不是国家财政,而是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是具有先天差别性的,不同省的 省情和对教育的财政负担能力及重视程度都是有差异的。整体来说,东部发达地区的学校教育经费相对充足,但即使如此,在 东部地区也不可能一碗水端平,政府和社会的教育资源事实上在往好的学校集中。

  新闻周刊:生活中有不少先富起来的家庭,愿意支付更多的钱使自己的子女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这也是赞助费兴起 的重要原因。

  陈如平:有条件的家庭自然希望为子女选择更好的学校,经济能力决定了人们教育消费的层次和期望。取消乱收费, 主要是指针对对低收入家庭的乱收费,高收入家庭看重的是学校能否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国家可以考虑允许学校向这些家庭收取一定教育经费,将收上来的钱用于提高整体教育的水平,从而优先满足富裕家 庭对于基础教育的差别化需求。与此同时,国家可以将有限的教育经费更多地用于对落后地区和城市贫困家庭的教育补助,尽 可能多地改善他们子女受教育的条件。

  建立基础教育责任人制度

  新闻周刊:现在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一方面学校没钱,教师发不出工资,另一方面却是乡镇等基层政府官员的挥 霍和浪费。

  陈如平:在日本有一条规定:村、镇、市、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各级实行教育责任制,一个县只要有一例校长因 经费问题辞职事件,各级行政长官就得逐级请辞,负连带责任。因此,只要校长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提出经费报告,当地行政 部门就得拨款,实在没有钱可以往上一级反映。

  今天我们是否也可以效仿日本,建立起基础教育责任人制度?毫无疑问,义务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是国家和政府,地方 各级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如果把教育事业的成就和经费投放作为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第一项,实行一票否决制,那么他们就会 想方设法优先满足和保障教育经费的需要,这样的话,我看就很难轮到学校自己来搞什么乱收费了。

  新闻周刊:另外一个问题是,国家的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是否需要改变?

  陈如平:我们一直以来是坚持了效益型的教育投入,在大学阶段投入了最多的经费,这在建国初期确实有助于培训一 些国家急需的人才。但现在,结构必须倒过来。基础阶段的义务教育才是国家投入的大头,其次是高中,大学就应当收费,谁 受益谁出钱。这样的话,也能为义务教育争取到一大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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