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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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5:00 中国江苏网 | ||||||||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现行社会救助体系还有很多不足,我国国民的社会保障依然还是很弱的,当他们中的一些人遇到疾病、意外事故伤害时,整个家庭往往就会陷入灭顶之灾中。在现实生活中,医院病人逃费,贫困人群就医难、无亲属或责任人的交通事故伤员医院不愿意接收等,这表明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尚不完善,有待进一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要组织者,社会救助的资源主要由政府出面筹集和分配。政府的责任在于建立有助于强化社会互助的制度。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意义的,也是很关键的。 对此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互助,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正面宣传,建设一个社会成员之间能够真正彼此关心、互相支持的社会,一个真正能够关注弱者、救助穷人的社会。 2、推进立法和促进参与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保障 我国目前没有《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所依据的还是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办法"等,没有一部明确、统一的法律。在实际的救助工作中,各种随意的做法广泛存在,对于社会救助的效果有很大影响。要通过立法确认陷入困境的公民的受救助权,鼓励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去,包括加强救助对象的自我组织。参与和组织的过程,不仅有利于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救助对象自身的能力建设,促进被救助者通过自救摆脱贫困状态有着重要意义。 3、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目前财政用于社会救助的支出有限,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在确保社会救助支出方面还做得不够。在近年来社会救助支出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它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仍然很低。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2002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合计只有167.5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0.76%,占当年国家用于社会保障性支出的12.3%,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0.89%.由此可见,社会救助在国家财政的考虑中,份量是不够的;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也是次要的。这种情形与社会救助实际上的重要性很不相称。 4、要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自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以来,这个体系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的数据,2002年全国共接收捐款11.1亿元人民币,接收衣被2.3亿件,使3518.1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但是,在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建设方面,在捐赠款物的储存、保管、变现以及分配等方面许多工作需要加强,民间的捐助潜力仍然有待于发掘,捐赠款物的救助作用还要继续强化。 5、设立医疗、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基金 专项救助可以由某一个政府机构统筹,也可以由不同政府部门协同实施;有些项目可以由政府直接做,有些项目也可以利用社会力量,由政府间接支持去做。首先要考虑建立医疗、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城市中存在着相当比例的贫困人口,许多家庭消费大于支出应付非常事件的能力很弱。疾病、交通事故对人的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伤者首先要接受救治,而抢救伤者的医院常常面对"欠费"的尴尬,甚至会出现伤者得不到及时治疗的情况,为保证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减轻医院的负担,建议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作者:省农工 相关专题:2005年江苏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