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办法控制艾滋病传染源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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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5:09 中国江苏网 | ||||||||
2004年8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防治艾滋病的法律,对于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长期以来,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卫生检疫,检出多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据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在对出境的近30万人员的监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46例,其中中国籍31人,外籍15人。经风险分析,
数据统计表明,归国劳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检出率较高,而且几乎是在再出境时发现的。以2003年为例,江苏口岸检出11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就有7例是外派劳务人员(含船员),而且均是在再次出国体检时发现的。2004年共检出感染者19例,中国人就占14例,其中10例是出国劳务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其中1人的配偶也被检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可见,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出国劳务归国人员是传染源。据有关资料报道,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可潜伏半年左右。若感染了病毒处于潜伏期的劳务人员回国进行体检,则不一定检出艾滋病病毒。这就是为什么外派劳务人员再次出国体检时发现艾滋病病毒的原因之一;原因之二是管理上的疏漏,导致劳务归国人员漏检和体检跟踪度差。以往,外派劳务人员出境时,要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归国后,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包括艾滋病检测)报告恢复户口。后来,因各种原因取消了这一规定,这就失去了体检的制约措施。再后来,有人与入境的外国人无现场体检规定攀比,提出大批归国的劳务人员应"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在口岸通道要快速通放,这就给实施"在境外居留3个月以上的归国劳务人员入境时必须接受体检"的规定带来了困难而导致漏检;有的人在接受抽血快速检测时也往往填写假住址,待发现有可疑情况追踪监测时,则无果而终。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归国劳务人员,在国内逗留其间若有不洁性行为,则易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别人。 以往,从便利于招商引资出发,国家对可以多次往返、常住的国外商务人员,留学生、劳工等人员,虽规定每年须进行一次传染病健康体检,但由于没有强制性的制约措施,使每年一次的体检难于进行。以扬州为例,前不久,扬州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全市近600名常住境外人员发出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只有114人前往健康体检,从中就检出传染病14例,其中,梅毒患者4例。在全球艾滋病高发的形势下,这部分人中亦存在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危险性。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艾滋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У陌滩》乐胃稍ご胧?quot;、"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强制检测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国境口岸相关人员实施艾滋病监测工作"。引用这些条文,说明我省的法律就是要控防艾滋病的传播。但根据以上检验检疫机构的监测实际情况,也说明要执行好法律规定的条款有一定难度。所以,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建议省政府制定办法作为条例细则,加强对上述艾滋病病毒传染源的监控。现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供制定办法时参考: 一、建立出国劳务人员出境前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度。要把出境前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训列为每个出国劳务人员的必修课,把出境体检和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使每个出境劳务人员都能掌握艾滋病的预防知识。 二、经贸部门、劳务中介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密切协作机制。劳务出国人员出国前所交押金,经贸部门和中介部门应将人员名单和押金一并交由检验检疫机构保存,劳务人员归国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体检,检测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种性病后,方可退回押金。用此种办法保证归国劳务人员不漏检。 三、建立归国劳务人员艾滋病跟踪监测制度,由地方政府牵头,检验检疫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外办、公安、外经、劳动、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归国劳务人员的管理。通过由外办、公安、外经等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包括真实的姓名、住址、出境国别、在境外逗留时间、通信联络方式等),检验检疫部门对归国劳务人员发放体检通知单、体检报告抄送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相互建立有效信息网络,进行6-9个月的跟踪监测。通过这一形式,既可以作到使归国劳务人员在口岸通道快速验放,又可以建立起艾滋病跟踪监测制度。 四、实施艾滋病监测费用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制度。对归国劳务人员入境艾滋病体检和跟踪监测实施免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监测机构予以补贴。 五、对多次往返、常住的国外商务人员、劳工、留学生等来华一年以上并取得居留证的境外人员,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其进行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体检,如有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病检出,则应通报公安、边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拒绝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则应作出具体的制约措施,包括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上述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则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作者:胡正生 相关专题:2005年江苏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