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建立监督机制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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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21:04 首都之窗 | ||||||||
提案号:第0225号 提案人:郑文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生活贫困群体的关爱和帮助,对于解决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3年8月,享受城市“低保”的数量
具体建议如下: 一、细分低保救助对象,如丧失劳动能力型、下岗失业型等,对不同类型的人员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要由失业救济型管理,转化为就业保障型管理。 二、以劳务市场通行的小时工工资标准折算成与低保金相对等值的工时数,以此工时数核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享受“低保”的成员参加社区无偿服务的工时 [如市场小时工每小时工资6元,低保金以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则应工作300÷6=50(小时),每月按20个工作日算,每天应提供无偿服务2.5小时],并按工时安排相对固定的公益劳动,任务完成情况由服务对象评价。为鼓励有一定劳动能力而享受 “低保” 的成员参加社区内各种公益性服务、应聘小时工、家庭手工制作以及社区内外各种临时性工作。对于收入超出低保标准50%—200%的成员,准予保留6个月—2年的低保待遇,视其自立能力的增强至逐渐退出低保队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应适当增加参加公益活动的时间,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公益活动,取消享受“低保”的资格。 三、在街道成立政府主导下的、非营利性的“低保人员社区劳动组织”,同时引入劳务优先派遣机制、社区岗位工时核算机制、岗位开发渐进机制、社会救助渐退机制、知识技能培训机制,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低保人员社区劳动组织”成为推动就业脱贫、促进个人发展、有利于社区融合的助动力。 设想中的“低保人员社区劳动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社区组织。它由政府直接推动和资助建立,是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载体。它在组织“低保”人员进入劳动岗位的过程中,起到开发岗位、技能培训、发展有偿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实施动态管理等作用。它将逐步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以户口所在地办理低保手续,改为居住地办理,由居住地核实北京市户口,解决人户分离无法管理问题。 五、建立监督机制,不搞一次公示定终身,对于检举、揭发采取蒙骗手段取得“低保”资格的家庭和个人的检举人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将低保制度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相关专题:首都之窗-新浪网2005两会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