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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母校对待学生为何这般心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1:20 南方都市报

  作者:鄢烈山

  一博导自揭“导师老板”生财之道:“只要有项目,‘老板’就赚钱,横向课题交给研究生做成本低利润高”(《中国青年报》3月7日教育版)。这类新闻不会令我意外。因为我相信,一、世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然的“特殊材料”,高校的“老板”可能与“血汗工厂”的老板“同种同文”;二、凡是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无反制措施的地方,弱势一方就可能受
欺压。令人痛心的只是已经到了21世纪了,在最该有现代文明的地方,怎么出了这么一些与19世纪契诃夫笔下鞋铺小学徒万卡的师傅一样可恶的“老板”!

  但我能“理解”这些博导“老板”,无非见利忘义迷失了良知。我特别想不通的是,有那么一些高校的管理者,损人不利己,甚至损人又损己,偏要和自己的学生过不去,必须置之绝境而后快。

  广州某高校坚持要开除一个在宿舍用电热器煎了一回中药的学生,我曾发过议论。现在又遇到了类似的案子。据新华社近日报道: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学生董某,在大二时要补考《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因家境贫寒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董某向学校呈交了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校方仍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董某于2003年12月3日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这起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教育权诉讼案想必判起来相当棘手,法院受理一年多,今年3月3日才开庭审理,终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的处分决定。从宣判词可以看出,法庭首先从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学校内部事务还是“准行政行为”而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履行送达、告知申辩、申诉权的义务,是否违反行政程序法两项进行了裁定,然后才判定学校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不难想象,法官在一年多时间里迟迟未开庭,一定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而校方不肯妥协,才有了上述判决。如今,校方还在与律师商议是接受判决还是上诉呢!

  我真的搞不懂,校方为何这么固执己见。难道仅仅就是为了“面子”?难道校方的“面子”比学生的命运更重要?“母校”有没有想过:一个家境贫寒的学生获得这个上大学的机会是多么地艰难,被“勒令退学”对他和他的家庭意味着什么?他的作弊固然错了,也不完全是事出无因,且诚恳知错认罚,为什么就不能给个“留校察看”之类的处罚,非要“赶尽杀绝”不可?

  别说学校根本就无权这样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就算有,就算在程序上也无可挑剔,在良心上也无可指责吗?法律不是天条,不外乎天理人情(人间法上还有“自然法”,理当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天赋人权”),母校怎么就忍心这样对待学生呢?

  西班牙名著《堂·吉诃德》作于17世纪初(相当于我国明朝万历年间)。其中讲到“疯”骑士堂·吉诃德与他的“傻”跟班桑丘·潘沙,被公爵夫妇戏弄,派后者去一个“海岛”当“总督”。桑丘临行时,堂·吉诃德教训他:“审判案件,不能感情用事,是非不明”,但“仁爱比公正更有光彩”,“执法严厉的名气,不如存心忠厚的声誉”。牧猪奴出身的桑丘做“总督”就是依照这个原则处理案件的。那个有名的“过桥悖论”(把过客处死,他就该活;让他过桥呢,他就该死)是一道难题,桑丘不假思索判定“就该放他过桥”(下部第四十二、第五十一章)。文盲桑丘的处置与其说是智慧,不如说是仁心。他的宽厚甚至感动了捉弄他的公爵夫妇与总管。可是,他是感动不了21世纪中国某些大学主事者的。他们就是不肯放学生一马。

  何必说外国呢,中国古代不是有“公门里面好修行”的劝善辞吗?看来有必要认真地检讨一下,我们的某些掌握教育权的大学管理者,是怎样变得心肠坚如铁石的。

  (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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