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退学和乌龟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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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2:42 观察与思考 | ||||||||
浙江杭州 凡布衣 学校之强大,学生之渺小,这次通过法律给调整、校正了一回,并戳到了关键穴位上,那就是“校规”不轨。 真好,一个勒令退学处分被判撤销了。
河南最近发生了一个“首例”诉讼案,是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据3月6日《新京报》报道) 原告董某,读大二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董某检查检讨了多回,希望赐给一个“改过自新”机会,但郑州大学要严肃它的校纪,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双双“勒令退学”。这个“勒令退学”可是一箭三雕啊,射落了俩倒霉蛋,一个是代考作弊者,另一个是被代考作弊者,还教育了一大片。 董某不客气,于当年12月3日把母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也不客气,认为那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凭自己的校规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遂作上述判决。我为法院的判决击节。学校之强大,学生之渺小,这次通过法律给调整、校正了一回,并戳到了关键穴位上,那就是“校规”不轨。 各个学校都有自己折腾的校规。当然,没有校规是不行的,问题是校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应该是一种“善法”,应该是以学生为本,而非以自己便于管理为本。那种杀鸡给猴看的冰冷的、严肃的校规,往往不是“诲人不倦”,而是“毁人不倦”。 想起一个有名的故事:美国女权运动领导者格洛丽亚·斯坦姆,学生时代在 一次地理考察中,她发现了一只是从河里爬出来的巨龟,趴在护堤上,还在继续前进。她连拉带拽,总算把这只大乌龟从路障上弄回岸边。“地理学教授走了过来,并对我说:‘你要知道,为了在路边的泥里产卵,那只乌龟可能花了一个月时间才爬上公路,结果你要把它推回河里!’哎,我当时懊恼极了。不过,在后来的岁月里,我发现那次经历是我人生中生动的一课。它时刻提醒我不要犯主观臆断的错误。不管你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在做事关‘乌龟’的决断时,都不要忘记先听听‘乌龟’自己的意见。” 我们有多少事情与此相类似?我们要为农民设计制度,常常忘记听听农民自己的意见;我们要为民工折腾事务,时时忘记听听民工自己的建议;我们为学生作出决断,往往忘记听听学生自己的看法……将一名付出巨大代价好不容易读上大学的学生退学或开除,似乎只是学校“我”的事,而非学生“你”的事,而且都能美其名曰“为了严肃校规校纪”。而更可怜的是,没有一种制度,是对这种具体的“制度安排”进行监管的。 我建议,教育系统要有一个明确的制度设计:所有学校,无论大学中学,一旦涉及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类 可能毁掉学生一生的处分,一律要开听证会,要听听“乌龟”们的意见,不仅要听取当事“乌龟”的意见,还要听取其他“乌龟”的意见。 相关专题:观察与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