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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为建设法治政府政务公开需要有立法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08 瞭望东方周刊

  所谓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不了了之。8月1日,70岁的董铭老太太及其代理律师何国平终于等来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起因于,董铭的父亲于1947年花200两黄金购买的 一处房产,房屋原始资料在徐汇区房地局保存。2004年5月,董铭老太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该

房屋产权相关
原始材料,被拒绝。因此,董铭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了董铭的诉讼请求,董铭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21日,二审法庭上,被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突然提出,上诉人要求查阅其父亲董其昌名下的房屋的

房地产权属资料根本不存在。这样一来,对被上诉人就上诉人诉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或免于公开,已无进一步审查的必要。

  在此之前的7月26日,在《2005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的有关负责人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提交相关部门,走上了立法轨道。新华社的消息称,为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设强制性要求。

  这表明,党和国家对信息化工作及信息化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对于信息化立法,中央多次提出过明确要求。在最近两年的人代会上,许多代表也曾提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议案,表达了人大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心情。

  建设法治政府,政务公开必须要有立法保证,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从1999年中国社科院成立专门机构开始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到2002年“起草成文”,再到今天“走上立法轨道”,历时六年。这样的速度,真可谓“蜗牛式”立法。究其原因,实为认识难题太多。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专家们会碰到很多难题的困扰,仅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划定就涉及太多的细节。又比如,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该是政府各级部门,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受到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者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这就涉及如何划定保密范畴的问题。专家在草案里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例外”,当然,每一个例外如何掌握,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明确。比如说保护个人隐私。那么究竟什么才是个人隐私?需要在实践中明确界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七个例外情况包括:《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但具体到何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其确定标准还不明确,政府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成都、杭州等省市也先后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内容不够广泛、公开形式不够规范、信息失真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到底难在哪儿?

  信息是一种资源,掌握了某类信息实际就是掌握了财富,所以拥有信息的人很难得有愿意和人分享,这更说明制定法律的必要性。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一种简单的办事制度,需要通过条例把它作为一个法定的义务。

  在实践中,认识和观念问题给政务信息公开带来的阻力最大。另外,从各地政府已推出的政务公开措施看,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个别地方规定要公开“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但具体公开哪些“情况”却语焉不详。至于大广场、宽马路等形象工程,其建设的依据是什么、会带来什么效益、工程的造价是如何计算、工程为什么承包给张三而不是李四、工程建设中的资金是如何使用的等等,该不该公开?如果需要公开,由谁来落实?谁来监督落实的情况?谁来保证公开出来的信息的真实性?这些都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

  此外,现在各级地方政府,包括有关部委对条例的要求准备还不足。现在不光是不愿意透露给公众,就是部门之间的信息都达不到有效的沟通,部门割据、个人利益至上,政府的改革现在到了一个关键的时刻,要真正动大手术才行。但是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到位,在这个情况下,政府出台的一些新措施就会大打折扣。

  那么,一些官员没有道理、大事小事的“无可奉告”,究竟还要延续多久呢?这是一个令人们忧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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