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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入罪的现实与法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1:21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 等违法行为。针对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的情 况,草案增加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前不久,中国

银监会宣布,2005年1至3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894件,查处涉案人员892人,比 去年同期增加224人。而在11月14日,媒体曝光了“
福布斯
富豪”陈顺利欠贷十亿余元并外逃加拿大案,其中涉及到境 内外十数家银行和券商借款。这与年初的建行张恩照案、高山案和农行包头分行案等等一样引起强烈的震动。发生在金融系统 中的各种欺诈贷款行为,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进而严重地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金融系统中的欺诈贷款行为进行打击却存在先天不足。刑法设置了“贷款诈骗罪”,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刑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即使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犯罪。

  而在西方的一些法治国家,对于欺诈贷款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予以打击,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诈贷款的 ,规定为贷款诈骗罪;另一种是不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使用了虚假陈述取得贷款的,造成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 大损失的,规定了虚假陈述贷款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那些即使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使用了“虚构事实或 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且造成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也规定为犯罪,从而能更有效地惩治欺诈贷款行为,保障金融安全。原因在于:

  首先,那些尽管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使用了虚假陈述取得贷款,从而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 的贷款欺诈行为,其对于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和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欺诈行 为。而且,对于这种虚假陈述欺诈贷款行为,如果不进行严厉惩处,实际上鼓励了以非法的手段去达到所谓的正当目的,只要 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即使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各种欺骗手段也不予以打击,那么就会有更多不合符合贷款条件的 人在贷款过程中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资金带来极大风险。

  其次,修正案增设这一条款也将更有利于打击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行为。在实践中,许多使用虚假 陈述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人,大多数就是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是进行贷款诈骗。但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人主 观上的心态,很难用客观的证据来认定,这导致相当多实施了贷款诈骗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修正案规定了只要使用了虚假 陈述取得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构成犯罪,那些司法机关即使不能证明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实施了贷款诈骗的行 为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这将使得这些贷款诈骗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要更加谨慎,在考虑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后不敢轻举妄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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