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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拘留无照摊贩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1:10 新京报

  去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提出,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这一规定引来无数好评,舆论普遍认为,这一法律条款,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和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

  然而,正当公众对《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充满期待时,却传来这样一则新闻,据2月26日的《北京晨报》报道,21名从事无照经营快餐的商贩首次被治安拘留,警方依据的是《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扰乱公共秩序的条款,此举还被认为是“针对城市痼疾顽症采取的一个新举措”。

  的确,北京以及许多城市以前都有过拘留无照商贩的先例,但是,拘留措施基本针对的是暴力抗法者,以及严重妨碍公务者,且拘留人数也大多是一人或几人,对多达数十名没有反抗举动的商贩实施拘留的例子,实在罕见。

  不可否认,警方此举,有着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良好愿望,也不可否认,如何界定“扰乱公共秩序”,警方有着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好的愿望并不意味着好的结果,合法的做法也未必合理,无论是从法的精神,还是从人的正常情感上看,拘留无照摊贩的行为都值得商榷。

  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终极关怀,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令“相对人负担最小化”,它要求执法机关以正义为标准,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加以斟酌,以达到合理结果,避免过分的、错误的决定。德国学者奥托·迈耶曾如此概括这一原则:“执法若逾越必要的限度,就会造成违法的滥权。”

  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之一,是执法者手中的“重武器”,非到万不得已,绝不能轻易动用。那21名无照经营快餐的商贩,固然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也扰乱了公共秩序,但他们的行为既未引起大面积交通堵塞,也没有因食品质量损害市民身体健康,所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惩戒处罚,罚款以及说服教育已经足以达到目的,没必要剥夺其自由。

  抛开法律不说,即便从人的正常情感讲,若仅仅因为无照卖快餐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实在令人难以接受。毕竟现实生活中,实在有太多比无照卖快餐性质更为严重的行为,若动辄拘留,无疑会使我们回到严刑酷法的时代。

  法谚有云,“法越严苛就越显不公”。在转型期内,像无照经营之类的现象,都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皆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在此情形下,执法者在行使权力时,更需要一种谦抑、审慎的态度,多站在行政相对人角度看问题,体恤民生之艰难。执法者应明了,一个他们看来只是简陋、破败的小摊,在外来家庭眼里,却可能是生存的惟一依靠与希望,它的收益虽然微薄,却解决了全家的房租、孩子的学费、亲人的医药费、父母的赡养费……让外来家庭在陌生的城市里站住脚跟。

  一个城市确实需要秩序,但这种秩序,不应以牺牲低收入者的生存为代价,而应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者生活为前提,生存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也是城市管理的一个基本着眼点,但愿拘留无照摊贩是“首次”,也是最后一次。

  □国华(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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