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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6:48 新世纪周刊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宝勇 江湖夜雨指责安意如的作品多处文字照抄自己的文章,称“安意如《人生若只如初见》一书很多地方和我的《唐才子评传》一文雷同,《思无邪》更是大段搬用我的《惊才绝艳录--咏絮女儿评传》”。 江湖夜雨列举了他认为是抄袭的对比文字,共计50处,涉及到安意如《人生若只如初见》中的“与君初相识,犹如故人归”、“看花满眼泪,不共楚王言”、“薛涛笺上十离诗”、“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从此无心爱良夜,任他明月下西楼”、“三生杜牧,十里扬州,前事休说”共7篇文章;而《思无邪》中只涉及到“八卦的开始,一生的结束”、“惊才绝艳,女中豪杰”两篇文章。 下面根据江湖夜雨的对比分析,逐一分析判断安意如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当然,此处只是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这里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的方法,主要是采用由美国法院创造的,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采用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由于根据著作权保护制度,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以及公有领域内的不受保护的内容,故“三段论”的前两步“抽象法”、“过滤法”将比对作品中的思想、公有领域内容删除了,然后在“对比法”中根据“接触+ 实质相似”原则比较安意如的文字与江湖夜雨的文章是否类似。 《人生若只如初见》 1. 对于 “与君初相识,犹如故人归”文章,江湖夜雨共列举了7处,分别和自己《唐才子评传》中的《人淡如菊孟浩然》、《少陵野吞声哭》、《初唐才俊说王勃》、《天上谪仙李太白》中的文字雷同; 该篇文章主要是评论孟浩然其人其诗,其中对孟浩然评论为田园诗人时,将其诗和红楼梦中的诗进行了对比,江湖夜雨指出,其诗句例子的对比,和其“人淡如菊孟浩然”一文完全相同,此处,如果安意如不能很好地证明其是完全独立创作,或是参考引用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则应该初步表明安意如的这一段文字是抄袭了江湖夜雨的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因为这里论点一样、论据、论证方法也类似,又没有注明出处,也不是不受保护的思想,因此可以认定为抄袭,但抄袭的范围应仅限于此段落。事实上,安意如只要在此处注明出处,则如此小的篇幅,应属合理使用,但作者偏偏忽略了,说明尊重他人著作权意识不强。 而对于其他6处,某些是客观的历史事实,如《唐才子传》中记载的“杜甫腹胀而死”的典故,“四十六岁游京师赋诗”的故事,由于叙述的是当时的历史事实,应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很难说其抄袭江湖夜雨的文章;另外如对“文字狱”的联想、“吴越山水真是我的家”,由于篇幅太短,且文字狱主要在明清两代,故除非安意如自认是抄袭,很难认定为抄袭,况且这么细微的类似之处也要被指责为抄袭,略显牵强。 至于“李白带自动取款机”,比喻雷同,难属巧合;“宝琴说误做宝钗语”,明显是不加改动的照搬,基本能证明安意如确实在写作时参考了江湖夜雨的文章,并在很小的段落进行了引用,却没有注明出处,因此构成小部分文字的抄袭。 但综观“与君初相识,犹如故人归”文章整体来说,共4000多字,抄袭之处不过寥寥数百字而已,而整个文章的立意、结构、顺序明显和江湖夜雨的文章没有雷同之处,故整个文章还是有独创性的,只要在相应位置注明引用之处,或者删节部分文字,或者改换表达论证方式,整篇文章则无任何抄袭之嫌。由此显然表明作者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淡薄。 2. 对于“看花满泪眼,不共楚王言”一文,江湖夜雨列举了2处,认为是抄袭了自己《唐才子评传》中的“诗情画意王摩诘”篇; 其中一处是涉及王维弹奏“郁轮袍”的典故,这亦是历史事实,只是不知道安意如是不是从江湖夜雨那里引用过来的,而且这种公知领域内的知识应该是不受保护的,因此很难认定此处为抄袭; 另外一处江湖夜雨说将息夫人诗与王维的政治命运相联系,是出于自己的首创,而此种观点的表达,个人认为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因此指摘此处观点相同即为抄袭,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单凭这两处细微的雷同之处,显然不能说安意如“看花满泪眼,不共楚王言”一文抄袭了“诗情画意王摩诘”篇。 3. 对于“薛涛笺上十离诗” 篇,江湖夜雨共列举了6处认为抄袭自己《唐才子评传》中的“浣花溪畔说薛涛”文章的地方; 其中有5处是对薛涛生平一些事情的记载,这是客观历史事实,且受表达的限制,雷同难免,是很难证明为抄袭的;其中对其与李季兰相较而做出的评价,有抄袭的嫌疑。 另外有一处说安意如由江湖夜雨的“十道金牌”才想出了岳飞的“十二道金牌”,虽然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做如此推断,但在法律显然是证明力是不足的; 由上看出,其雷同点除与李季兰相比的“放浪无忌,不是妓女,犹过妓女”这样的评价有抄袭之嫌,整个文章并不能构成抄袭,即使上述6处全部认定为抄袭,也只是部分文字的抄袭。但其实文章中还有雷同的地方,不知道江湖夜雨为什么未予以指出。 4. 对于 “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篇,江湖夜雨认为有13处抄袭了自己《唐才子评传》中的“吴兴宝贝李季兰”一文; 这里点出的雷同之处比较多,通过对通篇文章的比较,应该说,可以认定为抄袭。因为本篇文章的主旨在于对李冶(即李季兰)的评价,虽然李季兰的一生所为之事皆是历史客观事实,可是在题材编排、典故运用、人物评价上,在实质上基本与江湖夜雨的“吴兴宝贝李季兰”相同,且有些地方,如“都翻看了《唐诗鉴赏辞典》,引用了张爱玲的出名要趁早的话”,很难说是巧合。 况且两篇文章的实质部分都是对李季兰的评价,多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基本相同,个人认为安意如的此文其绝大部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的嫌疑很大。 但如果安意如能证明这样的评价并非江湖夜雨的首创,则就无法证明安意如一定是抄袭了江湖夜雨的文字。 5. 对于“从此无心爱良夜,任他明月下西楼”篇,江湖夜雨认为有9处抄袭了自己《唐才子评传》中的“可叹李益薄情郎”文章; 这9处中,除对李益的诗进行评价时引用了的三首诗的地方有很大抄袭嫌疑外,其他地方都有些牵强,如果李益“从此无心爱良夜,任他明月下西楼”众人皆知是写其跟霍小玉的感情,则安意如本篇文章难以说构成抄袭,最多是小部分文字有抄袭之嫌。 6. 对于“三生杜牧,十里扬州,前事休说”篇,江湖夜雨认为有1处抄袭了自己《唐才子评传》中的“兼济独善白居易”文章; 一处简短的文字雷同,虽说蕴含着白、苏两位诗人对杭州的评价,但如说抄袭,也很难有法律意义上的说服力。 《思无邪》 1. 对于“八卦的开始,一生的结束”篇,江湖夜雨认为有1处抄袭了自己的《惊才绝艳录--咏絮女儿评传》 该处文字,在评价宣姜不愿意时,引用了《左传》、《东周列国志》的文字作为佐证,和江湖夜雨的论据、论证过程雷同,有抄袭的嫌疑。 2. 对于 “惊才绝艳,女中豪杰”篇,江湖夜雨认为有10处抄袭了自己的《惊才绝艳录--咏絮女儿评传》; 江湖夜雨认为“安意如的新书《思无邪》更是大段搬用我的网文《惊才绝艳录--咏絮女儿评传》”,这里所指摘的范围明显不妥,就其比对的文字来说,应该是安意如《思无邪》中的“惊才绝艳,女中豪杰”篇有大段搬用《惊才绝艳录--咏絮女儿评传》中“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许穆夫人始留名”一文内容的嫌疑,是两篇文章的对比,而不应是两本书抄袭的对比。 从比对的文字来看,确实雷同,但由于这些文字是对历史人物、事实的评价,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还是具有相当难度的。两篇文章都是对许穆夫人的评价,思想内容是相同的,但这不能构成抄袭,在表达上,有部分段落是雷同的,应该说抄袭的嫌疑很大,但就文章整体而言,若要认定为抄袭,尚有疑问。 同时,就《思无邪》与《惊才绝艳录--咏絮女儿评传》两本书比较来说,由于比对的部分都是该书中某一文章的一部分,因此两书显然不具备可比性,不能笼统而武断的认为安意如的新书是抄袭作品。 总体结论 安如意自己并不否认参考了江湖夜雨的文字,应该说,书中确实有一部分文字涉嫌抄袭江湖夜雨的文章,但就总体来说,是非常小的一部分,两本书的绝大部分内容和江湖夜雨的书是没有关系的(仅从江湖夜雨提供的对比分析来看),因此,如果说安意如的《人生若只如初见》、《思无邪》是抄袭作品,显然是不恰当的。当然,如果安意如在写作中能够注意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适当在引用出表明出处,在参考书目中列出江湖夜雨的文章或书籍,则该书应该无任何法律上的侵权嫌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意义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的抄袭,和文学意义上的抄袭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在自己的文章中大段抄袭《三国演义》中的文字,由于《三国演义》的表达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但在文学创作上,如丝毫没有自己独创的表达,则是抄袭应无疑问。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并不代表一定不构成文学意义上的抄袭,文学上的抄袭,是文风道德问题,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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