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宣判庭审纪实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 3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22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等89人,共计116人。
书记员入庭,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审判长开始宣判。
【宣读判决要点】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至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现在宣读判决要点。
一、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11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为利用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事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年3月2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请求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肖林直接找时任副省长夏德仁。之后,夏德仁将唐肖林提交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的吴江办理。因申请所用的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江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的名义为唐肖林报批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肖林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为感谢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与帮助,唐肖林先后三次给予薄熙来现金共计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
2、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7930.11元的事实
1999年底,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实德集团就转让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为推动此事,徐明向薄谷开来提出,希望时任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向薄熙来转达了徐明的上述请托事项。后经薄熙来同意,实德集团收购了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变更登记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明。同日,薄熙来出席了为此事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2000年上半年,为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徐明向薄谷开来提出,希望时任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子以支持。薄谷开来向薄熙来转达了徐明的上述请托事项,薄熙来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来在实德集团提交的报告上批示,由副市长刘长德为该项目选择地点。后经薄熙来现场考察,决定将该项目建在大连市星海湾广场。同月16日,经薄熙来批示同意,该项目以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002年10月,实德集团筹划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建设大型石化项目,徐明请求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来在大连考察时,要求大连市委、市政府对实德石化项目高度重视。同月30日晚,薄熙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实德石化项目,并指定副省长夏德仁、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金笛负责协调、统筹。12月7日,薄熙来批示同意成立实德石化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夏德仁担任组长。后台湾台塑集团退出,2003年2月,实德集团转而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洽谈合作。同年5月,因项目选址与大连市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冲突,薄熙来批示要求王金迪与时任辽宁省环保局局长的杜秋根做好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协调工作。后大连市政府提出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申请并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来在大连考察时,再次要求相关部门对实德石化项目予以高度重视。此后,薄熙来还以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的身份多次会见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将实德石化项目列入中沙第三届经贸混合委员会正式议题。
2004年3月,实德集团向商务部申报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徐明为此找到时任商务部部长的被告人薄熙来,请其予以支持。薄熙来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务部将实德集团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2000年,薄谷开来提出欲购买位于法国夏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为隐瞒薄家在国外购买房产事实并避税,薄谷开来委托其法国朋友德维尔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该别墅的方案,并成立了由其实际拥有并控制的英国罗素地产公司。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实德集团下属企业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进口合同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开立了金额为美元323万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美国东方有限公司。同月29日,信用证项下的美元323万元经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扣除费用后,汇至薄谷开来指定的罗素地产公司账户。2001年7月9日,薄谷开来委托德维尔以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拥有并控制的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使用上述款项中的欧元2318604.70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来回家时,遇到薄谷开来、徐明正在观看该别墅幻灯片,便共同观看。薄谷开来告知薄熙来该别墅系由徐明提供的资金所购买。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之子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往返国内外的机票费用人民币1864630.80元、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元、旅行费用美元102241元.2008年7月28日,应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员工以人民币857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送给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开来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为由,安排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要求徐明为其还清信用卡所欠外币,并明确提出具体数额;同月25日,徐明委托其朋友王季伸花费人民币335400元兑换美元、英镑后,由薄熙来家勤务人员杨四堂将美元2万元、17900英镑存入薄谷开来中国银行存折,剩余英镑交由张晓军保存。薄谷开来将徐明为薄瓜瓜在国外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资助的情况告知了薄熙来。
(二)贪污事实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来担任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 王正刚遂就如何处理该款项向已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请示,薄熙来未明确表态。不久之后,王正刚再次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并提出大连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均不知晓该款,可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让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处理。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定,将该款转至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后薄谷开来安排赵东平与王正刚办理转款事宜,并让赵东平为其代管。为掩人耳目,王正刚要求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至承揽该改造工程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汇至赵东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的账户和昂道律师事务所账户。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负责侦办该案的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及李阳、王鹏飞、王智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副市长的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来。次日上午,薄熙来召集王立军、郭维国及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文康谈话,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并将杯子摔碎在地上。当晚,薄熙来得知“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根据王立军授意,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吴文康对该二人进行调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来先后向重庆市委多名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时任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存根、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均提出,按照组织程序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故此事需报经公安部同意。在未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薄熙来于2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次日上午,按照薄熙来的要求,重庆市委组织部宣布了该决定。
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次日凌晨,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的翁杰明及吴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来住处向其报告此事。在研究应对措施过程中,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薄谷开来提出可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来对此表示同意。当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上午,经薄熙来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开来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王鹏飞诬告陷害其杀人后,重庆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侦查。次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为由对王鹏飞立案侦查,后决定对王鹏飞采取禁闭措施。2月17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取消了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本院对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的评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薄熙来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所提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薄熙来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两份自书材料,分别为薄熙来于2012年6月28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7月26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唐肖林在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合并后启动深圳“大连大厦”建设、申请汽车进口配额以及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队、在星海湾广场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实施实德石化项目、获得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以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庭审中,薄熙来将上述自书材料中交代的具体帮助事实辩解为公事公办,同时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上述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是薄熙来本人亲笔书写,且相关内容与证人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其当庭否认有关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来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还写到,“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据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来交代上述情节时,虽然徐明已经向中央纪委交代了其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出资的事实,但并未提及三人谈论该别墅一节,薄谷开来的证言亦未涉及该情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中央纪委移交的薄熙来涉嫌通过薄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资金用于购买法国别墅的线索进行侦查之后,薄谷开来在2013年1月20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和徐明在沈阳家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下班回来一起观看的情节;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在薄熙来家和薄谷开来聊天、观看法国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回家后一起观看,其顺口说了一句“省长有时间去看看”的情节。上述情况表明,薄熙来交代其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谈论法国别墅一节,系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并非是办案机关向其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后违心所写。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相关证人作证能力及证言真实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鉴定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核实,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被羁押后,已无接触精神活性物质的条件。薄谷开来在证言中对于相关事实表述清晰,条理分明,当庭播放的薄谷开来作证录音录像亦显示,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语言流畅,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其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具有作证能力且证言真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作证能力存疑且其证言可能是在某种特殊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2、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均系亲历相关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中部分情节亦得到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的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所提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受贿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请托的事项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给予的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薄熙来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谋利当时双方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约定,均不影响对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
2、唐肖林的多份证言、亲笔证词、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便开发大连驻深办在深圳的土地、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请求并获得薄熙来的支持和帮助,为表示感谢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且其证言的主要内容始终稳定,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中,唐肖林证言中关于薄熙来曾在上述两起事项上应其请托提供帮助的内容得到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的印证,薄熙来当庭亦不否认;唐肖林证言中关于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两次送给薄熙来的美元13万元的部分来源得到了证人姬巍、张文胜证言的印证;唐肖林证言中关于其2004年6月送给薄熙来的人民币5万元系其安排宋振军在大连国际公司账外资金中支取,并曾告知宋振军准备送给薄熙来的内容,得到证人宋振军的证言及大连国际公司账外资金记账页的印证。虽然唐肖林的证言在个别细节上与其他证据存在差异,但对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而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亦对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唐肖林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虽然薄熙来在庭审中翻供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但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综上,认定薄熙来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徐明庭前和当庭的证言均证明2002年薄熙来在其沈阳家中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供认,且有办案机关从薄谷开来电脑中提取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印证,可以认定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曾经共同观看过别墅幻灯片的事实;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不影响对薄熙来知情这一事实的认定。另外,徐明的证言还证明薄熙来曾于2004年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保密,可以印证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一事知情的事实。虽然办案机关未调取到徐明当时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经法庭庭后核实,商务部安全保卫处作出了不能确认现存车证记录完整以及部领导的客人按照程序向驻部武警报号后驾车进出商务部的说明,因此本案证据中虽然没有徐明2004年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收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书证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枫丹·圣乔治别墅的相关书证分别系办案机关依法从徐明境内住所调取或者由证人德维尔、姜丰向办案机关提供,来源清楚,其所证明的内容与薄谷开来、德维尔、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薄谷开来、德维尔、 徐明、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 薄谷开来为隐瞒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及避税,安排德维尔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通过实施复杂的购房方案专门设立系列公司并以枫丹· 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此后,薄谷开来为继续掩盖涉案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以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的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又相继改变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股权的代为持有人,充分证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为手段拥有涉案别墅,并行使所有人权利的事实。别墅产权虽未登记在薄谷开来名下,不影响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实际所有人的认定。
5、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告知薄熙来徐明对其和薄瓜瓜不错,为薄瓜瓜上学提供帮助,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对此亦有供认,可以证明其不但知晓徐明对薄瓜瓜在国外留学给予资助的事实,而且对其与徐明间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曾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此外,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还证明薄熙来对于涉案电动平衡车系徐明购买一事知情。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 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6、徐明系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的信用卡归还欠款,徐明为此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薄谷开来收受的数额;张晓军、杨四堂因故未将部分款项及时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不影响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款项数额的认定。薄谷开来、徐明以及具体经办此事的张晓军的证言均证明该笔款项系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向徐明索要,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7、公诉机关未将薄熙来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的行为作为其受贿犯罪的谋利事项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贿事实中予以认定。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与起诉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关。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受贿罪指控所提的上述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虽能证明其曾三次从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但该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取钱款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机票费用所对应的报销凭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确有瑕疵,经法庭庭后核实,相关单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1343211元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
2、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
3、王正刚的证言所证明的其两次向薄熙来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并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其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如何处理并就此事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后其按薄谷开来的要求与赵东平具体联系办理转款事宜等主要情节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能够相互印证。其中,王正刚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均证明其在2002年3、4月份两次到沈阳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的处理,薄熙来亦曾供认与王正刚有过上述两次见面,虽然薄熙来当庭又表示对于王正刚是否第二次向其请示记忆不清,但亦未明确否认此节;同时,王正刚前述证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来请示的时间,与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向艺声视听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时间,均能够相互印证;王正刚当庭的证言对其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置的事实再次予以证明,与其庭前证言、亲笔证词的相关内容一致,虽与其庭前证言所证的见面时间略有差异,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
4、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公司以及赵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因此,该150万元系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滥用职权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其系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其还将薄熙来提出此项要求的经过告知了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王廷彦,王廷彦的证言能够印证此节内容。同时,关海祥的证言还证明其向薄熙来汇报对王鹏飞调查以及王鹏飞将作为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参加选举的情况后,薄熙来表示将与陈存根沟通取消王鹏飞的候选人资格;陈存根的证言也证明薄熙来告知其重庆市公安局正在对王鹏飞立案调查,要求不再将王鹏飞提名为副区长候选人;载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内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亦经过薄熙来亲笔签批。
2、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杰明的证言证明,其曾就重庆市委宣传部起草的关于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内容向薄熙来请示,经薄熙来同意后通知宣传部对外发布;证人车辉的证言证明翁杰明向薄熙来汇报工作后告知其薄熙来要求对外发布关于王立军正在住院休息治疗的消息,与翁杰明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周波、吴勇军等人的证言证明,周波将起草的微博稿报送给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来请示后再做决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可以发布,上述证言也可以印证翁杰明关于曾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的证言内容。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有关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这一事实的证据充分。
3、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在通知吴文康、郭维国到场的情况下,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并打王立军耳光;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调查权限的吴文康对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并在明知未按程序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执意主持会议通过并宣布该免职决定;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拒不承认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因此取消王鹏飞作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薄熙来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办案人员,足以表明其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主观意图,并导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时查处。同时,王立军的证言证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违规免去公安局局长职务,身边工作人员亦被调查,其认为自身处境危险所致,与薄熙来的滥用职权行为直接相关。此外,在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允许无权参与处置、且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相关联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无论其是否知道该诊断证明内容虚假,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况且,薄熙来与王立军共事多年,王立军又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其仅凭薄谷开来的片面之辞即相信王立军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诊断证明内容虚假的说法显然不合情理。薄熙来在明知王立军真实去向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错误引导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滥用职权罪指控所提的各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本院判决及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7376.11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中,计人民币1343211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薄熙来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鉴于其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得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故该别墅作为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薄熙来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11元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500万元依法返还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作为薄熙来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宣判完毕。本案判决书将在庭后依法予以送达,同时在网上全文发布。
审判长宣布闭庭,将被告人薄熙来带出法庭。法警给被告人薄熙来戴上戒具带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