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童之死看领养法规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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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6:00 光明网 | |||||||||
孙正龙 文 2月14日,身上大面积外伤性淤血、多处烫伤的河南籍三岁女童娜娜,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女童养父称,孩子身上的伤系从床上摔下来所致,随后,女童的养父母被被刑事拘留。(据《新京报》) 女童死因虽然暂未查明,但从其躯体烫伤、颅内淤血等严重伤情看,孩子之死与被虐有相当关系。如此残忍地戕害一个幼童的生命,愤怒之余更促人思考:这样的悲剧何以会
在整个事件中,不能忽视这样一个细节,那就是孩子是“领养”的。我国1999年施行的《收养法》,对领养子女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领养孩子。香港《领养子女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可以说,这样的限制就是为了养子女不被疏远、歧视与虐待。然而,这个领养河南籍三岁女童的家庭中却已经有了两个儿子了,可见其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如当初有关管理部门能够按照法律禁止其领养,还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吗? 我国《领养法》还明确规定,对于领养的子女,如果有虐待行为,应解除领养关系。但如何才能获知孩子是否遭遇虐待呢?这就需要对领养后的孩子制定保护措施,例如回访、察看、汇报制度。很遗憾,《领养法》对领养者领养后的行为缺乏严密限制,以致孩子一旦被领养,就似乎是一件事的了结。 这个女童受到肆无忌惮的伤害与虐待,应该说与领养后的监督约束缺位有很大关系。为了使类似悲剧不再重演,必须对这方面漏洞加以弥补!(《中国青年报》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