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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权力清单”更要“责任清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8:58 广西新闻网

  据《河北日报》3月29日报道,在日前召开的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上,常务副省长郭庚茂说,河北将重新界定和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列出执法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不可否认的是,列出执法权力的清单,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不过,在我看来,仅仅有“权力清单”是远远不够的。对公众来说,最期待的就是,在“权力清
单”的背后,还有一份责任和义务的“清单”。这样,当执法部门的权力运行出现“越轨”行为,凭借这样的责任与义务“清单”,相关的责问与问责就有了制度依据。

  问题是,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尽管开出了“权力清单”,但却在责任和义务方面行使了“留白”的手段。这样的“留白”在公共执法管理上,很容易产生一种结果,那就是对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就是,拥有权力,则意味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受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公众对权力行使者应担的责任和义务,往往缺少知情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力行使者尽管长期越轨行使权力,或者打权力的“擦边球”,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问责机制,甚至因为种种执法腐败问题,都使这些权力行使者免于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样的背景下,列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和义务清单,公众通过对执法行为与“责任义务”清单进行比照,就能够清晰的明白权力行使者是否尽职尽责,这样,既能起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能对权力正确行使起到相应的推动作用。

  所以,针对河北此次开列“权力清单”事件,笔者认为,必须在“权力清单”上附加责任与义务清单,惟有如此,才能使权责匹配,增加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达到遏制权力滥用的目的,使权力的行使更好的为公众利益服务。作者: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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