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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名重:“命案必破”何错之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0:08 红网

  “命案必破”是去年公安部对公安系统提出的一个要求,并把它列入全系统工作考核目标之一。一经媒体报道,就立即受到一些评论文章的诟病。经过一年的实践,日前公安部又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用事实向社会说明:“命案必破”不会造成刑讯逼供和影响公正执法,并收到了实效。新闻一发布,就立即遭到一些评论文章的唏嘘不已。

  这些评论文章有一个共同特点,一是都首先肯定“命案必破”应该是一个好的努力
方向和奋斗目标,紧接着就做起“但是”后面振振有词的文章;二是认为命案不可能100%的侦破,“命案必破”是一个“无理数”,是一个不科学的命题;三是把“命案必破”的弊端锁定在逼使公安人员办案中的刑讯逼供和弄虚作假两个问题上;四是把与“命案必破”风马牛不相及的嫌疑人沉默权和色盲误路联系在一起。五是把“命案必破”转弯抹角地判为作秀和功利。

  诚然,包括命案在内的任何案件,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侦破,谁也不能包打天下。这个道理,不可能只是局外人的评论者懂得,而作为身体力行的公安部反而是茫然不知,明知办不到却一味地说“蛮话”,干“蛮事”。像这样幼稚地看问题,可能很多事情都会得出歪的结论。

  有果必有因,有人被杀,就必然有杀人者,人命关天,侦破命案对杀人者绳之以法,就是维护人的生命权利和尊严。“命案必破”正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并无什么不妥。有的命案没有侦破,原因有三:一是侦破技术手段落后,二是工作失职渎职,三是案情复杂多变和难以预测的因素。“命案必破”作为公安部的内部要求应该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况以加强和激励工作责任。作为工作业绩的考核目标,并非就是法律要求,对命案未破的地方在考核时的“减分”和对效果好的地单位给以奖励,自然理在其中,对失职渎职者还要追究工作责任,有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是不会导致“法律尴尬”的。有人否定“命案必破”而主张“命案要破”,恰恰会给命案侦破造成工作松懈、不负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留下巨大空间,还会演变成“命案不破”,后果就更是不堪设想了。

  “命案必破”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刑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超过法定时限未能侦破,当事人只要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就免于追究了,而命案则没有这个时限规定,任何时候都是必破的案件,立了案直到破案之前是不能销案的。一位纳粹战犯

二战后隐居异国它乡50年去年仍被捉拿归案接受审判。国内也不缺乏这方面的案例。因此,“命案必破”并非是“拍脑袋决策”的“信口开河”,而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科学命题。

  “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和弄虚作假并无必然联系。有人拿佘祥林冤案说事,可10多年前并没有“命案必破”的要求,恰恰证明了刑讯逼供并非就是“命案必破”造成的。而有的并非命案的一般刑事案件,过去发生的刑讯逼供和弄虚作假的冤案还少吗?“命案必破”与“有罪推定”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刑讯逼供和弄虚作假是有罪推定的产物,是办案人员素质低下、工作无能、品质恶劣、作风粗暴的恶果,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废除的。桥归桥,路归路,它与“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何干?难道“命案不破”或者似是而非的“命案要破”可保天下太平?

  “命案必破”更与米兰达警告的沉默权和道尔顿贡献的色盲扯不到一起。杀人犯可以享有沉默权,可以不开口,可以一个字不说,但有了铁的杀人证据,杀人犯还是要偿命的,即使是废除死刑的国家,还会判处终身监禁;色盲人错把红灯当绿灯,撞了红灯情有可原,如果色盲人错把杀人当救命,还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用这些理论来否定“命案必破”可说是牛头不对马嘴,怎么就会如此理直气壮?

  通过这场争论,我终于懂得了一个道理:任何一件好事情都是要经过磨难的。“命案必破”是公安系统自己给自己的一道紧箍咒,按有的评论者说,如果这是在营造“功利和政绩”,我则称这种功利和政绩是大大的好;如果这是在“作秀”,我则以为这种“作秀”是多多益善。

稿源:红网 作者:陈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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