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言:地名拍卖,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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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27 新华网 | |||||||||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有媒体认为,地名命名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该垄断。也有网友怀疑,这是一种权利寻租行为。(《新京报》11月26日) 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充分的发掘利用,让其发挥作用,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这
为什么要将地名作为商品来拍卖?草拟该文件的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曹雨生一语道破天机:“之所以拍卖地名命名权,还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需要我们想一些办法来改善。”显然,政府眼前的财政资金之困,才是出售地名命名权的最主要动因。 损害了群众的什么利益?面向企业的出售地名命名权,必然会有损地名对当地人文历史的表达和传承作用。这个姑且不说。它直接有损于群众利益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出售了地名命名权,就会让一地的市民和单位、企业在无形中充当了免费广告宣传员。而这,不是出自他们的意愿。同时,对别的企业来说,也形成了一种不公。换言之,政府出售的不仅仅是地名这个公共资源,还有一地的居民和单位企业的权利,这是一种公权赋予的强制权利下的强加行为。 其次,对地名命名权的15年到20年之间的有年限出售,会使地名对市民和外来人群的城市指位作用陷入模糊混乱之中。地名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应该是处于稳定状态的,这样才会有很强的指位作用。特别是在城市中,地名的频繁变动,会使群众在寻访、办事、通信等方面产生很大的障碍。地名虽然在一夜之间就可以改过来,而市民、单位、企业和外界的联系却被割裂了。这种人为的割裂,除了不便和麻烦以外,还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说是政府眼前利益和群众长远利益之争,其实两个主体是处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其结果也往往不言自明。因为,前者有话语权,后者无话语权。即使后者有了话语权,也不是处于决定意义上说“可”或是“不”的层面上,其发出的声音也必然是微乎其微。更进一步地说,在取之于公共资源用之于社会这个大帽子之下,说“不”的可能性也再次降低。 我们正在建立一个透明、公开、服务型的政府,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从这个角度看,群众的利益应该永远是最重要的,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都不能损害。政府在处置社会公共资源的时候,必须要树立起这样的观念,政府只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管家”,而不是“家长”。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共资源的处置,政府当然有建议权,但建议之后不应该越过群众的意愿直接行使决定权。法律所赋予政府的决定权,理应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的,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决定权。因此,在决定社会公共资源的处置时,必须要还群众可以说“不”的权利。(东方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