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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美国为何未盛行告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25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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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曾经看到过,在漫长的岁月里,在我们国家,“告密文化”、“整人文化”曾经盛行一时,甚至一度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回顾以往,人们对这样的经历深恶痛绝,而反省教训,总是很自然地把眼光落到“检举”、“鼓励检举”这样的“行为”本身。批判也常常是落实在个人行为和动机之上。

  我不由要想,美国对检举的鼓励,为什么就没有形成所谓的“告密文化”、“整人文化”?其实,区别并不在于检举人的动机和行为,区别是在检举的背后,一整套制度和文化是不同的。一套严格的制度,一个法治的文化,把检举的行为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

  首先是,必须严格地划出“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说,“校园炸弹手”给人寄炸弹,是社会要求检举刑事犯罪。可是,布什总统不能任意规定说,谁反对我,就是需要检举的罪行。假如这样的话,现在美国民众投票选举的状况差不多是五五两分,就有一半人是反对共和党执政的,假如一个总统上台,就可以按照政治观点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一半美国人就在被检举的范围内,整人之风就必然盛行。而这样的情况不会发生,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只能根据行为,而不能根据身份定罪。

  又如,在“9·11”之后,人们很容易走过头,把某个宗教信仰和恐怖活动挂钩。由于恐怖分子都明确宣称自己有宗教诉求,因此,假如美国要把一个宗教宣布为恐怖组织而给予取缔,找借口是一点也不难的。那么,假如以宗教为界限来划定“罪与非罪”,就可能是一场宗教迫害的整人开端了。

  可是,这一切不会发生。是人们对长久以来的制度建立了信心。假如说,国会在“9·11”的恐惧之中,在立法过程中不当地把“非罪”划到了“罪”的一边,那么,人们相信,它最终过不了司法裁定这一关。司法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扰,有独立判断和纠正不当立法的功能。

  在一个法治社会,检举也不可以是“密告”。根据宪法,任何一个被告,有权面对证人和证据。在司法审判面前,检举人不可以是“秘密”的,不可以匿名。检举只是怀疑。在被检举者面前,必须有一个“罪与非罪”清楚界定的、公平的审理程序。你可能被检举,可你不会清白无辜而被轻易陷害。

  在这样的制度和文化之下,社会才能够光明正大地要求公民检举罪行,检举才不是一个猥琐的字眼,而是一个公民堂堂正正的义务和责任。

  (原载8月13日《新京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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