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且慢强制执行物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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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8:24 南方都市报 | |||||||||
法的精神之秋风专栏 10月30日清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这些被执行人均是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并在物业公司起诉、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的业主。
合同是维持市场经济和一个健全的社会正常运转的纽带,而法院当然拥有强制当事人履行合法订立之合同的权力。尤其是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之后,强制当事人履行法院判决,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但是,具体到这一事件,朝阳区法院采取的这种集中行动、大规模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法院运用这种运动式的执法方法,或许是为了发挥司法的威慑力,警示其他拖欠物业费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业主。然而,运动式执法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 在法治秩序中,法院的实体判决是否公正,固然是重要的;即使这种判决是公正的,法院及其它司法机构以什么样的方式执行这些判决,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在很多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法院系统为此一直苦思良策。但是,像朝阳区法院以运动式的方式强制执行所涉金额细微——每户只有一两千元——的民事纠纷,恐怕只会给强制执行带来不良声誉。看到报纸上刊登的妇女戴着手铐、被几位法警强行带走的照片,大多数民众的同情会投向业主。 而事实上,这些业主的遭遇也确实是值得同情的。一位遭遇强制执行的女士这样解释自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公司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即令该女士的解释属于一面之词,但法官们并非生活于真空中,对于当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当毫无所知。 至少从法律层面而言,由于有关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不够健全,在很多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组织起来,或者迄今并未被法律赋予诉讼的权利,或者对于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设置了过于苛刻的障碍,因而,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在法律与诉讼资格上就处于弱势地位。这就意味着,两者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可以很方便地起诉业主,而业主没有同样的便利。以个人名义起诉或应诉,成本过高;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程序上的门槛却太高。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无从在法院主张它。统计数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在朝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物业公司申请执行要求业主给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经常只能以消极抵制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卑微的权利和利益。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会因为琐碎的问题而发生纠纷,此种纠纷不值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多次积累,也会导致双方对立。业主通常会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向管理公司表示不满,或作为施加压力的手段。 当然,这种做法确实是一种情绪化的选择,由此确实造成了对于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犯。物业管理公司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亦无可非议。然而,假如法官通达人情世故,假如法官洞悉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则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就应当考虑到业主平日所受的委屈,不应轻率地将拖欠物业费的过错完全归咎于业主。法官应当十分慎重,尽量劝诫双方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假如必须作出责令业主交费的判决,在执行之时,也需要注意尊重业主的权利、体面与尊严。否则,法院无视现实,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公正,最终只能让法律在那些业主及大多数具有正常的情感与理智的民众那里,显得不近人情。当事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固然令法律的权威受到侵蚀。但民众普遍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近人情,却会在更大范围内损害法律的尊严。 (作者系北京学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