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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刑法都应退避三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9:34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何帆专栏

  恶意欠薪,人人喊打,至于怎么制裁,不同人会给出不同说法。呼吁让欠薪企业关门停业者有之,要求罚款乃至“取消资格”者有之,惟恐威慑打击力度不够,刑事处罚最近也被视为最有效的解决手段。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来广州检查,便有官员再次建言,呼吁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

  官员们当然着急,又至年关,民工讨薪问题将再次与社会治安状况挂钩。施工单位抛下的摊子,如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如工程遇到麻烦甩手走人的,最终都得靠政府收场。处理得好,是理所应当;处理不好,则会引发种种隐患,自杀、停产、封门、堵路,都是让有关部门头疼的事。如果民工们铤而走险,更会把“讨薪”演化为一系列恶性事件。可见,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是各地政府年底工作的重中之重。

  奇怪的是,“恶意欠薪”问题还未解决,上一周,又一个新名词产生了——“恶意讨薪”。北京市建委在本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恶意讨薪”行为,今后将由公安、劳动部门联合严厉打击。

  什么是“恶意讨薪”?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说法,一是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

  这种说法,看似合理,实则存在矛盾,暗生隐患。比如,“恶意讨薪”之“恶意”该如何解释?欠薪行为中的“恶意”,是指建筑单位对民工欠下的工资债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事先明知没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骗取民工劳务。讨薪则不一样了,只要是确切存在的债务,依法追讨是民工们天经地义的权利,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恶意”、“善意”之分。依照北京市建委给“恶意讨薪”设定的含义,“恶意讨薪”显然与“群体讨薪”难以区分。这就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惑,莫非只要是“有组织的、群体性”的讨薪行为,就会被类推为“恶意的、被操纵”的非法行为?

  笔者不赞同民工兄弟追讨“血汗钱”中的过激、违法之举,但民工之所以要上街堵路,甚至在闹市上演“自杀秀”,多是因为正常救济渠道的失灵,万般不得已而为之。这种情形下,问题的核心是让民工拿到钱,而非一味强调预防、威慑。单靠压制矛盾,反而会促成其愈加激化。

  至于设立“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罪”,显然是将宝押在刑法上,希望借助严刑形成威慑。然而,这种把债权债务交由刑法调整的做法,既与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不符,操作上也有难度。拖欠工资薪酬,无论产生多大后果,本质上仍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单纯将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能造成下述不公:不履行其他债务,数额再大、恶意再深,也不成为犯罪;而拖欠他人工资的,只要出于恶意,就成为犯罪。事实上,目前关于民工工资发放的法规不可谓不全,投诉解决部门不可谓不多,只要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并非不能解决问题,对付欠薪者,我们缺的不是更厉害的大棒,而是要把已经高高举起的大棒更有力、更准确地砸下去。

  前已述及,所谓“恶意”,也有多层含义。如果行为人事先没打算支付工资,却作出虚假承诺,欺骗他人劳力,事后逃逸的,可以认定为骗取了财产性利益。若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也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总之,无论是恶意欠薪,还是“恶意”讨薪,最终都得靠建设、劳动、工商、司法部门合作,借助多种手段,形成民工利益的维护与保障体系。在此过程中,不能使对社会秩序的过度追求,导致对社会不公的纵容。因为政府暴力不等于高效率,刑法更不是通向公平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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