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无确定性的司法无正义可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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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5:42 新京报 | |||||||||
司法的确定性曾是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 司法不确定性的例子有我们耳熟能详的“同案不同判”,《南方周末》曾披露了一起前后历经了13份裁判的个案,可谓令人“叹而观止”。而近日的《法制日报》又为我们提供了一起新的例证———执行“翻烙饼”。报道称,海口中级法院有一起执行案件,法官以执代审一共作出了7个裁定,在案外人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该院也不断“翻烙饼”式
司法被设计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其“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基于既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公正、最终的裁判过程”(何兵语)。司法的本质之一便体现在它的确定性和最终性,这不仅是法治的理想,更是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若司法无确定性,权利保障便无从实现,公平与正义更无法彰显。 且让我们看看“翻烙饼”式的执行所带来的结果如何。报道中称,“5年中,海口中院执行局这种反复无常更改裁定的做法,使各方当事人都感到筋疲力尽,最后即使面对有利于自己的裁定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心里实在没底,不知道法官是否还会下新的裁定。” 司法存在的根本价值之一便是它从心理上来满足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失衡的权责得以平衡,纠纷得以定止。然而,当司法不再具有“确定性”时,人们心中便没了“底”,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得不到回复,司法公正无以达成,司法权威也就不再。 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强调“司法确定性”的意义并不可能带来任何实质的改变,我们更需要的,应是能使司法得以确定的制度保障。引入司法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也许就是可供选择的对策之一。 所谓司法信赖利益保护,是指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司法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如上述个案中,案外人基于海口中院执行局的一纸裁定已经产生了信赖利益,却又因数次“翻烙饼”而此“信赖利益”在“获得”和“失去”之间循环反复,如此轻率的司法裁定变更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损失。事实上,这则个案中的执行异议人龙王公司也的确遭受了损失。报道中称,由于海口中院查封的25栋别墅损害严重,龙王公司已准备依法向海口中院提起国家赔偿。 司法实践中,尽快建立司法信用机制和相应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以保证整个社会赖以稳定与和谐。 □王刚桥(湖南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