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司法改革,程序不可能超越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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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8:57 东方早报 | |||||||||
文 潘伟民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东方早报》2005年12月16日刊登了高一飞先生的《司法改革,程序可以超越体制》(以下简称“高文”)一文,文中所说的在司法改革中程序可以超越体制的观点,本人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针对现行司法制度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的问题,“高文”认为可以通过程序改革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即“集中审判”。“高文”中对“集中审判”是这样描述的:一个即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者即将开庭的当天或者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断审理,当庭判决,特殊案件在必要时进行全封闭式审理,法官不能回家,由法警监督到特定的旅馆休息,与外界不能有通讯联络,不能接触他人和获得新闻,违背上述程序的只能进行“程序更新”,即原审无效,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高文”认为,执行了上述程序化,当事人的说情与腐蚀就都不太可能发生,司法自然更加独立。果真如此吗? 我们设问一下,在“高文”所建议的突然选任法官的程序中,由“谁”来决定被选任法官的人选呢?这个“谁”怎么选任呢?是否需要突然选任?选任“谁”的这些人又怎么产生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制定多少与此相关的程序呢?在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审判行政化未得到根本遏制前,制定和启动上述程序的动力又在哪里?又靠什么来保证执行上述程序不成为一场作秀呢?显然,希望从简单易行的程序改革入手,来解决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审判地方化的问题,是完全低估了司法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只能是一厢情愿式的不切实际的善良愿望而已。 另外,在“高文”中所津津乐道的一个例子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的独立检察官,最后却往往成了弹劾总统的对手,而同样是由总统提名、国会确认的法官,又可以铁面无私地审判总统。“高文”以此来论证程序可以超越体制,组织体制有时奈何不了程序稳定性,并认为这都源于程序的力量,让活的人有时改变了定死的规则。而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这种程序的制定和启动,只能产生于类似于美国这样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国家。而绝对不可能发生在与美国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迥异的其他国家,例如中国。 而这恰恰证明了体制的决定性和重要性,程序只能在与此相适应的体制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程序不可能超越体制。因此,想通过大力推动超越司法体制改革的程序改革来推动司法改革的做法,在理论和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只会对司法改革的进程产生误导和延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