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阮占江(北京 记者)
为做好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6月3日,河南省招办制定该省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预案要求,有疫情的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应与卫生和防疫部门一起在设立隔离考场的考点全程蹲点值守。其中,经医疗机构确定为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河南省高招部门的良苦用意大家理解。但是,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这个规定不仅本身显得有些简单、粗暴,有忽略与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嫌疑,而且在法律上也有问题。
实际上,甲型H1N1流感疫情是可防可控的,只要各方面的防控措施足够周密到位,完全不必搞得草木皆兵、人心惶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方面与其简单规定确诊患者不得参加考试,还不如出台更为人性化的措施,让确诊患者参加考试,比如可以在医院设置特殊考场等。
当然,允许考生参加考试,比单纯地规定不得参加考试,确实需要有关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是,这毕竟是在尊重与呵护那些确诊考生的高考权利。要知道,对于一个经过十数年寒窗苦读的学生来说,参加高考不仅是实现多年梦想的一个机会,更是不容剥夺的法定权利。而无论是依据宪法、立法法,还是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考试法等,一个省级的招生办公室,其实并无剥夺考生参加高考自由的权力。而这种涉及考生的受教育权、考试权的行政决定,即便是教育部也不能随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