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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平:处女卖淫的荒唐闹剧为何一再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5日13:56  荆楚网

  作者:鲁国平

  6月2日《云南信息报》报道,昆明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和刘莉莉(13岁)姐妹俩,在自家的出租屋门前,被警方认定为“卖淫女”,连同她们的父母一起被抓到派出所询问,随后又因“没有抓到现行,卖淫证据不足”被集体释放。其间,她们和父母受到的损害被鉴定为轻微伤。随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刘芳芳、刘莉莉处女膜完整。

  此外据中青在线梁剑芳的一篇文章举例——自2001年以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就有陕西泾阳麻旦旦处女卖淫案、河北行唐吴小玲处女卖淫案、江苏盐城金磊处女卖淫案、河南新安晓梅处女卖淫案……还有2003年,一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被河南鹿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一群警察以非法拘禁、强迫蹲马步等手段逼迫承认卖淫,事后经医学鉴定,该女大学生为处女,当事的四名警察因此分别被判处缓刑。

  本来处女就是一个女孩生理意义上的纯洁表示,可近年来围绕着处女卖淫的荒唐闹剧一再发生,已经使某些滥用职权的警方人员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职务上淫荡的“警务嫖客”,不仅玷污了一些处女卖淫案里的女孩人格上的清白,而且也破坏了整体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处女膜”一样的美好形象。

  在我看来,所谓“警务嫖客”就是借助公务的名义肆意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以及判断力,把群众赋予的公权当作自己的行淫的工具来向人民群众施暴,释放权力欲望膨胀后被压抑的快感的一群警察败类,他们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什么,可仍然可以凭借不受到约束的公权游戏规则,先入为主地假想她们为性工作者等作奸犯科者,哪怕那些稚气未脱的小学女生也不放过,甚至更加多的情况是无论有正当还是不正当嫌疑先把一些看不顺眼的老百姓当作一只兔子逮起来再说,反正你们一介平民不能奈何有公务“裆身”的自己! 就是忽视和忘记了他们也是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和警察他们一样人身权利的社会公民!

  事实上,对这些处女卖淫案以及那些肇事警务人员,已经不应该局限在职业道德范畴内讨论了,而是应当上升到无辜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高度去审视了。

  由此,不是我一定要给予这些公务人员戴上什么高帽子,将他们和传统猥琐形象的肉体嫖客等量齐观,只是本人想借助这样的比喻或名词来充分说明事件的真相或某些警察所作所为的性质,甚至以此去呼吁上级政府关注这些事情,严厉打击类似的警务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警务人员依法办案绝对不可以超脱无罪推定的最新司法精神窠臼,如果触犯了法律规定,知法犯法,对当事人当予以严惩不可,否则今后如何保一方处女们的人格纯洁以及身心平安?

  毋庸置疑,处女要用处女膜证明自己清白,正反衬了某些滥用职权的警务人员的思想肮脏,但愿以后那些动不动以滥权去随便玷污一些处女孩人格纯洁的“警务嫖客”们首先加强自我修养,只有他们自己心中要有一块道德“处女膜”,才能够当好保护人民群众人权的拒腐防变的“处女膜”!而不是做任意侵犯一些无辜女孩心中的人格处女膜的可耻“警嫖”!

  处女卖淫案中喜欢滥权的“警嫖”们,请别再玷污那些天真无邪的女孩人格清白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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