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帆:官员奸幼案改判的未竟之事

2013年12月07日03:24  京华时报
对于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来说,细化强奸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更显迫切和重要。 对于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来说,细化强奸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更显迫切和重要。

  对于基层法院,大关个案是个警醒:司法公正不该是舆论推动一下才实现一点。对于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来说,细化强奸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比起纠正一起个案,更显迫切和重要。

  12月6日,备受关注的云南大关县官员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再审判决,大关法院以强奸罪改判郭有期徒刑8年。此前,郭玉驰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罚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大哗,这才有了后来的检方抗诉和法院再审。

  从5年徒刑到8年徒刑,这3年之差不可谓不大,这不仅纠正了个案判罚的“明显不当”,也让我们看到了精英与草根之间的差距之大。至今仍有不少草根网友认为改判强奸幼女者8年仍然畸轻,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坚持认为此案判罚5年其实“合乎规定”。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究竟是基于网络民意的又一次“多数人暴政”,还是偏离社会正义的又一例“司法专横”,值得深究。

  量刑是一个专业的司法问题,理当回到现行法。但是,在刑法中找不到具体的量刑标准,而只有一个颇显宽泛的量刑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若无其他加重情节,官员强奸幼女的判罚也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从重处罚”。

  可惜,刑法没有进一步说明该如何“从重”,所以才有了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令公众不解的是,最高法院为何要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混同在一起,给予同样的量刑起点。如此一来,刑法有关强奸幼女“从重处罚”已事实上被架空。

  正因为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依据,各地法院对强奸幼女罪的判罚偏离民众朴素正义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不同的只是,一些个案因为机缘巧合被舆论聚焦,从而获得了纠正量刑“明显不当”的机会,更多的同类案件则淹没在司法的海洋里。

  今年10月24日,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新进展。当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要严惩性侵幼女等行为。“意见”第25条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明确“应当从重处罚”,且“更要依法从严惩处”。遗憾的是,“意见”仍未进一步规范如何“依法从严”。未来这类案件的判罚注定还会引发舆情断裂。

  包括量刑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的价值指向。对于基层法院,大关个案是个警醒:司法公正不该是舆论推动一下才实现一点。对于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来说,细化强奸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比起纠正一起个案,更显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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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官员奸幼案改判的未竟之事)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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