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群:副省级干部降为科员释放出什么信号

2014年07月18日07:00  中国青年报 收藏本文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对涉嫌严重违纪的江西省委原常委赵智勇、云南省委原常委张田欣,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张田欣的行政级别由副省级降为副处级,赵智勇的行政级别则“一撸到底”,由副省级降为公务员序列中级别最低的科员。由于在反腐败实践中,对高级干部的这种处理方式极其罕见,所以这两起案件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也遭遇了个别媒体和一些网友的误读。

  中国共产党始终认为,党的作风问题,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基于这一原则,党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既严于法律对公民的要求,也严于政府对公务员的要求。所以,在纪检监察工作实务中,对于严重触犯党纪国法的公务员,如果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在开除党籍的同时,都会开除公职;如果不涉嫌犯罪,又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的,一般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也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力度相对稍轻。

  按照规定,受到党内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干部,应给予降低行政级别1~2级的政纪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干部,应给予降低行政级别两级以上的政纪处分。所以去年底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其行政级别降一级,为正局级待遇。对于被开除党籍、保留公职的干部,行政级别一般都是降两级,鲜有降两级以上的。

  那么,这次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赵智勇和张田欣的处理,释放的究竟是什么信号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两大信号:

  其一,高干身份不是“护身符”。有媒体评论认为赵、张是因为认错、退赃积极而受到宽大处理,但事实远非这么简单。在以前的反腐败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就是位高权重的官员特别是省部级以上干部,只要没有严重违纪违法,一般情况都不会受到追究。虽然这方面从无成文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但给人的感觉就是如此。久而久之,一些高级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打起了“擦边球”:有的人降低道德标准,纵情声色犬马;有的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隐蔽地换取预期收益;更多的人纵容配偶、子女和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插手项目,谋取巨额财富。由于我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法律,这些行为即便暴露,也只是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很难受到刑法的追究。这些因素加上一道高级干部的“护身符”,确实让一些党员干部在名利场中游刃有余、风光占尽。人民群众对这类行为深恶痛绝,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也多有察觉,但往往无可奈何。对赵智勇、张田欣的处理,给党的高级干部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不论地位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会受到严惩。

  其二,执纪不能打“折扣”。在以往的执纪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又保留公职的干部,一般会在进行政纪处分时给一条出路,档次“就低不就高”,也就是降低行政级别两级。从理论上说,这种降级的幅度对于一个政治生命基本完结的干部,并无多大意义,很大程度上是照顾一点情面。但这一做法的负面影响却不可小觑,一是让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档次拉得太远,给人以党纪处理“畸重”或政纪处分“畸轻”的印象。二是让这些连党员资格都没有的人仍然享受着与处分前差别不大的“长”字号的待遇,给人的感觉十分别扭。一言以蔽之,这种照顾面子的做法有悖纪律处分的初衷,达不到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的目的。

  所以,对赵智勇、张田欣案件这种“跳楼式”的降级处理,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你功劳多大、级别多高,一旦因违纪受到查处,即便能够避免牢狱之灾,也无法避免政治上一切“归零”、经济上得不偿失的结局。

  这两个案例体现的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执纪的精神,必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原标题:副省级干部降为科员释放出什么信号)

(编辑:SN171)

文章关键词: 赵智勇 张田欣 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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