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
说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不能不提到笔者近日调研的城市——四川遂宁。遂宁于200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测化解机制”,目的是改变“一拆迁群众就上访、一开工群众就阻工”的状况。后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积极推广“遂宁模式”,以实现维稳工作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的转变。
10年来,遂宁市摸索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在健全组织领导、指标评价、目标考核体系的同时,坚持以服务保障、民生优先、应评尽评为原则,抓住立项审批、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环节,注重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建立指导监测中心。在实践中,遂宁市把尊重民意、维护民利、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叠加、交织,公共纠纷与冲突频发。作为一种前馈机制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想,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防止冲突无限度放大升级的一道“防波堤”。与以往撞击—反射式的维稳模式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公共冲突主要表现为官民冲突,通常是因为政府出台政策不合民意造成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党委、政府进行重大决策之前,通过走访、座谈、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民意、民愿。实质上,这是一个开展政策预沟通、掌握与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尝试建立共识的过程,从而降低政策执行的阻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的承受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这个制度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但如今不少地方单纯把群众信访率、群体性事件发生率的降低界定为此制度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这样做的后果可能使领导干部陷入刚性维稳的路径,强力压制民意表达。即使做到社会表象的和谐,但风平浪静之下会孕育着更大的不稳定。
某些地方还希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能预测重大决策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并事前定好应急预案。这样的功能定位往往是失灵的。因为社会风险的演进难以精确预测。在社会矛盾积聚的背景下,一个微小事件也可能迅速蔓延,酿成轩然大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有前瞻性并能促进社会稳定,是因为它可以督促领导干部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防止出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的现象;增强重大决策的透明性、公开性与民主性;防止官商合谋,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利益。
画家齐白石曾说:“学我者生,似我者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大抵也是如此。或许我们也可以说“学遂宁者生,似遂宁者死”。要学遂宁模式的精髓,即以民为本。这也是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精髓。▲(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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