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对众多普通转发者而言,他们借转发表达出对拐卖儿童应重判的诉求就够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完善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则是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事。
连日来,一则《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网帖火爆社交媒体。围绕该帖子,微信朋友圈里拉黑断交之声不断。
在质疑声中,炮制了这一社会争议的企业公开回应称,网帖热传是“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
消费一项表达极端的“立法建议”,利用大众对打拐的复杂情绪为公司营销,理当受到谴责。当然,跳出营销来看打拐议题本身,它本就是长期受关注的社会焦点。可以说,打拐问题是所有丢失孩子的家庭永远的创伤。尽管从发案率上来说,拐卖犯罪可能并不很高,但拐卖儿童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一旦发生找回孩子的希望就极为渺茫。基于对孩子的关爱,父母很容易在别人丢失孩子的故事里找到情感的共鸣。《亲爱的》与《失孤》两部大片的热映,并轻易就催化了众多观众的热泪,就是明证。
最关键的还在于,拐卖犯罪仍在发生。有媒体6月1日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网友认为现在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效果不理想。由此所产生的、潜在的不安全感,如阴霾一般笼罩着每个有儿童的家庭。要求立法机关修正现行法上的不完善之处,期待公安司法机关强化对拐卖犯罪的打击,成为社会主流的声音。这也是一张营销网帖能得到大面积转发的根源。
不过,我相信多数转发那个网帖的,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为某公司营销,也未必知道(更不用说同意)“拐卖儿童判死刑”的法律意涵。这种低成本的“随手转”,更多表达的是一种态度和情绪。一个真正的立法建议案,也不可能浓缩在这7个字中。
在现行刑法上,拐卖儿童的刑罚覆盖了从有期徒刑5年到死刑这一区间。拐卖儿童可以判死,但需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要件。同样是拐卖,不同的个案,在情节、危害上也可能千差万别。比如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拐卖了一个还是拐卖了多个,是阻碍解救还是配合解救,对被拐卖儿童有虐待还是无虐待等等,这些不同都要在刑罚上予以体现。“一律判死”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无法实现。
对众多普通转发者而言,他们借转发表达出对拐卖儿童应重判的诉求就够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完善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并体现出从严从重的多数民意诉求,则是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事。
在这一事件中,我赞赏一些法律人就打拐的立法和司法常识向普通民众进行ABC式的“零起点”解读,这是司法专业智识向大众常识转化的社会互动形式。在一个宣示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时代,法治知识的普及格外值得珍视。但以居高临下的姿态,痛斥转发者“太low”,甚至单方面宣布“嗜血的暴民不配享有法治”,却未免太过骄纵蛮横。普通民众都不配享有法治,难道法治就由着某些精英自个儿玩?
(原标题:应尊重严惩拐卖背后的民意诉求)
文章关键词: 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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