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合理吗?

2015年06月17日02:30  新京报 收藏本文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

  法治盛言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但是假如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违民意,那么在判决中应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而不是轻率判决,任凭民意指摘。

  最近曝光的一个案件引发了普遍质疑——被告目睹了妻子被强奸,一怒之下和强奸者扭打在一起,最终取刀砍死对方,被告因此被温州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媒体报道了这个案件后,不少人对法院判决嗤之以鼻,或讽刺或批评,甚至直斥为“奇葩判决”,为主审法官的智商“感到捉急”。有网站发起的调查也显示,绝大部分人认为该案量刑太重。

  我加入的一政治学者群中,有一个人转发了一个段子——有个女子被强奸了,但由于不断挣扎,导致强奸犯生殖器断裂,被他告上了法庭,法官判处该女子故意伤害罪。段子还附带评论,“原来不配合强奸也构成犯罪啊”。

  这个段子谬误之处显而易见,类似戏谑的段子,扭曲了人们对于司法的认识,使人们对司法产生专断、无理、任性的负面印象。但对于一些真实发生而判决结果看上去和人们的常识不相符合的案件,假如不做澄清,也同样具有误导公众,损害司法形象的消极效果。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但是假如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违民意,那么在判决中应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而不是轻率判决,任凭民意指摘。

  该案的判决书已经公布,仅就判决书而言,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案发时,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被告人出现后,被害人停止强奸,与被告人扭打,并有跪地求饶的情节,但被告人还是出于激愤,斩杀了被害人。此后被告人潜逃八年,被通缉后,投案自首。

  从这些事实判断,被告人有效制止被害人的强奸行为后,仍继续施害,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杀人,因此法院在定罪上应当是没问题的,最大的争议点在量刑上。

  中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有几档,一些特殊情况下,免除处罚也是有可能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刑法上量刑幅度最宽泛的罪名了,因此对于此罪,量刑问题比定罪问题更为重要。不像其他很多罪名,例如盗窃罪,各地法院会出台一些比较具体的量刑指导,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却没有很明确的指导性文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出现过一些特殊情况下杀人的案例,例如2011年东莞女白领无奈之下溺死自己的脑瘫双胞胎孩子案,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决中分析了被告人长期积累的精神压力、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认为此案“情节较轻”。此案判决结果广受认可。

  一方面是最宽泛的量刑幅度,另一方面是量刑上规范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便要求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更为审慎,辨析每个细节,通融常情常理,再结合法律精神,才可能作为合理且服众的判决,这不仅是司法判决的内在要求,对维护司法形象也至关重要。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标题: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合理吗?)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法院 判决 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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