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崔方骂战判决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2015年06月26日02:40  新京报 收藏本文
崔方骂战 崔方骂战

  ■ 观察家

  崔方骂战的相关判决,可以看作当今中国司法界对言论边界的观点的集中展示,也是对人声鼎沸的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的廓清。

  方舟子与崔永元始于转基因讨论,终于“微博骂战”的这一档子事,在法律上有了说法。北京海淀区法院对两人互诉的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判决双方相互道歉,互赔对方45000元。

  判决结果甫出,被不少人认为是和稀泥,但实质上,这个关于名人名誉权、微博言论尺度的判决,绝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个法理透彻的判决,向很多缺乏法律知识的网民,及时厘清了正当言论自由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中国的名誉侵权一般分为两类情况:诽谤、侮辱。前者违背了真实性,后者虽没有违背真实性,但因侮辱人格也被法律禁止。事实上,中国关于名誉权的立法仍相对滞后,仅有1980年的《民法通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也零星提到。但这并没妨碍近年来特别是网络言论兴起以来,各级法院积极借鉴国际法理学说,构建中国名誉权的法理框架。

  而这次海淀法院的相关判决,可以看作当今中国司法界对言论边界的观点的集中展示,这也令其超出了普通意义上名誉侵权案判决的价值。

  这次涉事二人崔、方,都是公众人物,从法理上来说,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要受限,也即坚持“权利克减”原则。这次法院方面判决里称方、崔“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认定哪怕方舟子使用了“暗箱作业”、“忽悠”等用语,也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

  此外,法院方面还明确了“确信真实”原则,为今后媒体的正当批评(哪怕是有错误的报道)提供了必要的豁免。相关判决书称,崔永元指称方舟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不构成侵权。这也跟公众人物“权利克减”原则契合:言论“不真实”本身不足以构成侵权,而是证明言者有“实质性恶意”。

  实质上,前面说了“容忍义务”“确信真实”,都是在拓宽言论自由的边界,但方、崔两人为何最终都被认定侵权了呢?一者,方、崔二人称对方是“疯狗”、“流氓肘子”,这些侮辱性言论被认定超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的边界。其二,即使对公众人物,“故意歪曲事实”也能构成诽谤,比如法院认为,方舟子明知崔永元公益基金10%的管理费是由红十字会提取,还故意暗示其被崔永元私吞,从而构成诽谤。

  崔方骂战,因公共议题而起,但这不影响个中的是非法律裁断。而相关判决对人声鼎沸的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的廓清,意义远不止于个案本身:对于正当的批评,特别是对于公共人物、官员的批评,法律仍应给予必要的宽容,哪怕这些批评未必达到100%真实,但只要属于“确信真实”,没有“实质性恶意”就不能构成侵权,以避免过度打压造成舆论寒蝉效应,但这种批评权也该被收束到非人身攻击的法律框架中。

  □玉素(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崔方骂战判决,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崔永元 方舟子 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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