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瞩目的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并互相给予赔偿。
看似“各打五十大板”,加之诉讼双方均已表示要上诉,判决书本身却引来社会各界围观甚至不少好评,这反倒成为一件颇值得关注的法律事件。原因非常简单,在这份海淀法院的判决书里,法官不仅循例对诉讼双方的诉求、证据做了梳理,难能可贵的是,在法庭经审理认定的部分,进行了非常详尽的法理阐述。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对公共议题讨论的边界、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以及发言的注意义务等专业问题做了清晰的论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还论及“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应可视为司法机关为数不多的在具体判决中针对网络表达的自由与边界做法理辨析的判例。
缘起自一场观点分歧的网络论战,均为知名人士的方舟子与崔永元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展开讨论,在随后的激烈争辩中,双方均认为对方的某些言论涉嫌人身攻击侵权,进而诉诸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方崔之争从始至终,观点论战即便再激烈,依然在民事侵权的范畴中进行权益伸张。非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而不贸然诉诸刑事,这同样是网络表达与观点论战应该谨守的谦抑原则。与此同时,在网络论战的过程中,正如法院判决书所论及的,由公共议题开始,并不意味着由此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判决书较好地界分了涉及公共议题的直接争论与超出论题本身的人身攻击之间的区别,同时也为网络言论所特有的宽容氛围以及标准,公众人物的权益克减与更高的注意义务做了认定,客观上达到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同时厘清表达边界的效果。
一份好的判决书,就应该成为一次最诚恳的普法,也只有充分说理,判决书才能真正让人信服——— 对判决书的信服,也是对法律的信服。而跳出具体诉讼以及判决书内容本身,也不难看到,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得到加强,正是本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件得到社会积极反馈的原因所在。不久前,广东惠州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同样得到法律界密集讨论,甚至被称作一份“伟大的判决”,其原因亦在于此。惠州那份判决书,甚至将常见的“本院认为”替换成了更具人格特质的“我们认为”,让法官对判决负责的态度经由细节变化得以充分显现。
判决书能有尽可能的法理阐述空间,便被视为不寻常,这本身或许反映出,当下司法实务中文书撰写现状的不尽如人意。更常见的判决书,还是那种简单摘取、罗列各方证据,进而用简单的一句话,完成对事实和证据的真假、充分与否的判断,进而仓促推导出裁量结果的粗糙文本。判决书必须说理,只有充分的说理,才能以理服人,所谓“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就是这个道理。最高法发布的法院系统“四五改革纲要”承诺,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会议公报中也提及,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应当说,上述个案判决的变化,与正在力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相关举措,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逻辑关系。
当“伟大的判决”才有的法理阐述,成为每一个普通案件的判决书常态,司法改革所诉诸的诸多宏大目标才会多一分实现的可能。要让法官对经手的判决生出责任心与使命感,不仅需要营造更好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环境,也需要诸如司法文书统一上网、开放查询制度的倒逼,更需要法官群体对法律职业的专业判断有信心、有底气。重建司法权威,离不开会说理、善说理且有充分制度保障促其说理的一份份伟大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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