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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黑名单流行得更猛烈些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8:1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潘多拉

  中国向来多有“光荣榜”,少有“黑名单”。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最新增补本,“黑名单”词条的定义为:“反动统治者或反革命集团等为进行政治迫害而开列的革命者和进步人士的名单。”可知黑名单非同儿戏,黑名单之少之又少,谁一不小心上了某个黑名单,则无异于被判了死刑。

  不过,近年来“黑名单”的词义似乎有些变化,某某部门公布了一个“黑名单”,某人或某单位之大名赫然在列,这样的新闻日渐其多,“黑名单”似有流行之势。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信用不良者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注1)江苏省文化行政部门近日决定,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分为 A、B、C、D四个信用等级,被处以吊销文化经营资格者将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注2)9月底,北京通州区、天津武清区和河北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共同签署食品安全防控合作协议,凡在上述五地任何一个地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同时禁止在五地经营,对不合格食品同时在五地联动下架……(注3)

  每张黑名单上的每个名字,都记载着一个人或单位的劣迹,甚至是他们的一段罪恶的历史。他们有的制售毒酒毒大米、有的用病死变质的母猪肉炮制“鲜”肉松、有的用硫磺和工业盐给竹笋保鲜、有的用“吊白块”(学名“

甲醛次硫酸氢钠”)做添加剂加工腐竹,他们在黑名单公开曝光后,即便不是被判了死刑,差不多断绝了生路。普通消费者目睹了这些个罪大恶极者的尊容,知道了他们姓甚名谁家住何方,见识了罪大恶极者大致是一种什么德行,也就同时受到了必要的教育与警醒,一旦发现新的罪大恶极者,可望立即打电话举报,或一拥而上人人喊打,总之不能让此辈继续为非作歹谋财害命。

  在“宣判死刑”之外,黑名单的第二项职能是记录污点,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某人或某企业有过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但他们有的是一时鬼迷心窍误入歧途,有的对自己所犯罪错有深刻反省,故一般而言尚有改过自新的余地,法律和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留岗察看”的机会。市场经济的一个目的是优胜劣汰,黑名单将上榜者的污点公诸于众,就是要迫使上榜者痛定思痛,化压力为动力,付出加倍的诚意和努力,以换回市场的理解与承认,避免破罐子破摔以及最终被淘汰出局的危险。这应该是黑名单最普遍、最广泛的一项职能。

  黑名单的第三项职能是广义的批评与监督。这种黑名单可以由权威部门发布,也可以由非权威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发布,披露一些行为人或企业在工作或经营中的纰漏、瑕疵,通过大众批评和舆论监督的方式,敦促他们加以改进,不断完善。互联网有大量与电脑、旅游、汽车、住房等大宗消费品有关的论坛、排行榜,其中至少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内容是批评意见,是十足的“负面宣传”,堪称“黑名单”之集大成者。以汽车频道为例,几乎每款车型后面都有“评论”、“我要发言”之类的栏目,打开一看,有说某款车外形难看,“就像刚到城里搽了口红、抹了胭脂的村姑”的,有奉劝网友千万不要买某款车,否则必定上吊自杀的;有声泪俱下地哭诉厂家的恶劣的售后服务的;还有从专业角度和理论高度分析某公司新推出的主打车型“前景黯淡”的……结果呢,汽车厂商一边饱受网友的“恶毒攻击”,一边却成功地把汽车开进了千千万万寻常百姓之家,网友对厂商的“恶毒攻击”,有时反而给厂商带来了一种特殊的广告效应。

  “黑名单”一词的流行,表明对罪大恶极者、污点行为人和污点企业、一般行为人和企业的曝光、批评与监督正在成为常态,也表明国人正在建立起对于各种“负面新闻”、“负面宣传”的理性认识。在传统的观念中,揭露问题固然必要,但肯定成绩更加重要,因为只有充分肯定成绩,才能最大限度地鼓舞士气,如果一味揭露问题,展示“阴暗面”,只会“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令人沮丧懊恼。传统观念的误区,一是低估了普通公众的认知水平和思想觉悟,仿佛如果不随时随地加以鼓舞与激励,士气就会颓废,人心就会不古;二是低估了公众承受“负面新闻”的能力,仿佛今天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刚刚曝光一种问题饮料,全国观众就要罢食罢饮,明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如果公布一个“霸王条款”黑名单,全国消费者就要跑到各大电信、银行、旅行社、汽车厂去聚众闹事。事实证明,闻过则怒者、报喜不报虑者多虑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即便一个普通的中国人,眼界也很开阔,至少面对各色黑名单的陆续登场,不会产生“天下大乱”的恐慌。仅此一端,亦可喜可贺。

  注1:《经济参考报》2005年10月8日。见

  finance.sina.com.cn/roll/20051008/0948338657.shtml

  注2:《江南时报》2005年9月29日。见

  news.sina.com.cn/c/2005-09-29/12067899108.shtml  

  注3:中新社北京2005年9月27日电。见

  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9-28/8/632265.shtml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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