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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盗取骨髓事件中的立法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1:11 新京报

  针对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发生的骨髓盗取事件,笔者认为,该肇事医院及医生的卑劣行径的确令人愤慨,应予严厉谴责和查处。但对其是否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并符合刑罚标准,笔者存有异议。

  众所周知,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法无明定不为罪,对违法行为的定罪需要讲求相当的“精准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相当严明,应杜绝任何形
式的类推归罪。对于医生盗取病人骨髓的行为,在目前刑法设置下,笔者认为恐难定罪量刑。

  首先,诸如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人体组织或器官之类的人身衍生之物能否归入财物范围,是一个很难界定或无法推理的问题。事实上,与其牵强地论证二者之间的包含或隶属关系,倒不如明确规定人体组织或器官原本就是一种不属于任何财产形式也不具有任何交易价值的独立之“物”,也许更符合法律精神乃至社会伦理。

  其次,对于抢劫罪中的麻醉使用方法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统而概之或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以麻醉等让受害者不知反抗的方法,强行取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固然应认定为抢劫罪,但严格地讲,行为人使用麻醉方法应当与其窃取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顺承关系。

  其实,我国刑法关于以麻醉、灌酒等方式盗窃属于抢劫的规定是比较“超前”的。在英美刑法中,作为抢劫罪手段的仅限于暴力和胁迫,对于使用药物、催眠术等其他方式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而取财的,仍要按盗窃罪处理。我国刑法虽有突破,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应当严格掌握。因此,对于盗窃人体组织之类的行为似乎还是适宜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

  盗取骨髓一案确实暴露出我国某些现行法律的缺陷,从国外法律来看,法国刑法典专门规定了“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其中第一章即为“在生物医学伦理方面的犯罪”,对非法摘取、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当事人未表示同意,从成年活人身上摘取组织或细胞或者采集人体所生之物的,处5年监禁并处75000欧元罚金。”

  鉴于我国目前医疗市场及实践中也存在类似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建议我国刑法能够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将“违反生物医学伦理的犯罪”也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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