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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酝酿,集思广益;八次审议,千锤百炼。《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 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法律,但我们不急于去称量它的重量;这是“几代人的梦想”,但我们不急于去歌颂它的荣光。我们的视角关注民生,关注这部法律的世俗落点;我们的意愿在于普法,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全民普法。
相关背景
物权法走过五年八审
物权法的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王利明谈未来中国民法典
 王利明:这次物权法的制定是民法典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但是物权法之后,我们还有一些重要的比如侵权责任法需要尽快推出来,因为它的内容也非常复杂。如果有可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也是民法典里重要的内容,也是独立的一编,将来恐怕也要单独写出来。
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
2007年全国两会
物权法草案七审之变
物权法,我们的
《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
    毫无疑问,公众对物权法的期待甚至超过了对“私有财产入宪”的期待。三年前《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波澜不惊,这三年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热议却高潮迭起。也许这正应了孟德斯鸠的那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 [全文]
物权是个什么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权利
    谈到物权法时,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物权?王利明说,《物权法》第二条给“物权”下了个定义,即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俗地理解,物权就是我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享有的权利。 [全文]
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企业改制等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报道可谓屡见不鲜,有媒体甚至用“国有资产流失猛于虎”来形容其严重程度。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究竟是谁?谁又担得起这个责?《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
一房两卖如何防范?
防范房地产商将预售房再卖给第三人
    为避免开发商一房几卖、糊弄百姓的现象,《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一旦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物权透明,金融部门查询方便,公民物权能得到有效保护。 [全文]
采光受阻可否索赔?
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应赔偿
    采光权、扰民费、通风权……这些词汇已然发“烫”,随着小区的不断建设和居民维权意识提高,曾经鲜为人知的词汇已经走进百姓生活。物权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全文]
七十年后家宅归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有了房,扎了根。”这是贯穿于百姓心目中的传统观念。就目前中国现状而言,一般的百姓辛苦大半辈子才能攒下足够的钱买下一栋房子。但买下房子的人又在担心另一个问题,“70年后我将住哪里?” [全文]
小区车库归谁所有?
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约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北京有近4000家小区,但此前由于权利归属界定不清,围绕着小区车位、道路、绿地等纠纷冲突时常见诸报端,并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楼顶、露台、外立面、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车库、物业用房……这些在住房以外又和住房唇齿相依的部分该归谁所有?应由谁来管理?利用小区里住宅外的设施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开辟地上车位出租,该不该收业主的租金? [全文]
农民能否自由卖房?
随意转让和买卖可能造成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通过前,现行《土地管理法》也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这种权利是物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遭遇侵害时,如何保护并不明确。 [全文]
房屋拆迁以何安民?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同时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
基金股权可否质押?
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
    物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交换价值。最大限度地让“物”成为可以担保的客体,就是充分挖掘“物”的交换价值的体现,比如将应收账款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这次物权法就担保物权的修改将进一步发挥物的交换价值,促进融资。 [全文]
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承诺支付报酬
    对于领取遗失物是否要支付费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说法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但费用是不合理的,失主有权拒绝支付。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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