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官员举报领导,怎就成了诽谤呢?

2015年07月10日09:30  新闻专栏  作者:洪巧俊  
纪委官员举报领导,怎么就成了诽谤? 纪委官员举报领导,怎么就成了诽谤?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洪巧俊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2015年7月9日《新京报》)

  这是一个很吊诡的案件,说他吊诡是因为一个纪委干部为何要在网络上举报自己的顶头上司?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说,举报上级领导,尤其顶头上司都会三思而后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就是自找苦头吃。

  从何福康阅历来看,他应该清楚举报领导不成带来的后果。他毕业于法律院校,还在公安局工作了8年,之后到市纪委土作,先后还担任市纪委书记秘书,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这些阅历说明何福康是懂法的,这个曾经是领导“身边的人”,更懂得举报领导的艰难性和复杂性。或许他认为自己的举报是合法的,不构成诽谤罪,也不会连累家人。可“理想很丰富,现实很骨感”、很残酷,自己被羁押9个多月,还有6位亲人相继被警方刑拘。

  那么何福康究竟构不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厘淸的是,诽谤罪是针对“个人”的人格和名誉权的。作为地方官员的公仆,应是是公众人物,不要说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官员有批评与监督的权力,就是一般民众也有对其批评和监督的权力。举报就是一种监督,公民行使监督,应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看来,何福康虽然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但对于监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纪委副书记这样的官员,那是无力的。不要说他这个监督室副主任,就是与曹永林、王铁军同级官员,目前也多是监督无力,见过多少市纪委监督市领导的?或许何福康认为只有网帖举报领导曹永林、王铁军才是最有效的途经。

  何福康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就该部门性质而言,容易掌握官员违法乱纪的线索与事实,据媒体此前报道,该部门工作人员曾多次参与核查机关单位公车私用等违纪情况。而何福康举报曹永林、王铁军的是“违规使用公车”和“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性关系”,这些都是针对其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质疑。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刑法对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网友说,诽谤案是自诉案,由此可见,诽谤案件并非全部是自诉案,只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问题是何福康的举报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举报官员违法乱纪,难道不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何福康举报曹永林和王铁军恰恰是自诉案,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连云港市公安部门办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2012年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管辖中,明确排除了自诉案件的管辖。在公检法三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报道说,何福康因涉嫌诽谤罪被刑拘后,何福康的两个表弟戴志领、戴志保等6人相继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何福康、戴志领和戴志保及何晴(何福康妹妹,化名)共4人被检方批捕羁押。如果检察院拿不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就是属于越权。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知法犯法。

  再说何福康举报的是不是事实,应由上级纪检部门来核实,如果何福康举报的未来可证实是事实,那么,当地公检法要不要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要确保被举报人确实不存在任何问题,否则,日后被查出被举报期间确实存在问题,所有法律责任就必须由法官个人自己承担。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在对举报者所述事实还没有定论的前提下,却以涉嫌诽谤罪逮捕举报者,这显然是不妥的。何福康举报成诽谤被抓告诉我们,这玩的不是法律,而是实力,这实力就是谁的权大,谁就可动用国家公器来对付你。

  如今人们总感叹举报难,何谓难,当然是因为举证之难。这就要正确对待举报者。否则,将挫伤民众监督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当今的反腐工作。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纪委 举报 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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