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维权”不再成为危险品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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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6:13 新民周刊 |
作者:刘武俊 继频频发生的“跳楼秀”之后,非理性维权现象似乎有升级趋势。前不久,41岁的矿工杨明武,在四川雅安青龙煤矿制造连环爆炸案。而在距离雅安不足200公里的成都都江堰市天马镇,也发生了民工因讨要工资而自我引爆的悲剧。 每次看到媒体有关这类维权事件的报道,我都会有一种难以言说的感觉: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难道非得使用自我劫持、自我引爆这种极端的自杀方式行使和表达吗?究竟是什么因素逼迫无助的弱势群体“以身唤法”? 在中国的语境中,“讨公道”是个颇为无奈的事情,言下之意公道是要花代价去讨的,甚至包括放弃尊严、放弃生命。“讨公道”自然有很多种讨法,可以诉诸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也可能诉诸跳楼、自我劫持等极端方式。秋菊打官司是理性的“讨公道”,刘亮爬广告牌却也收获了意外的惊喜。 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维权渠道不够畅通,无疑是导致所谓“跳楼秀”之类自杀式维权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非理性维权者的行为动因也许是“以身唤法”,其结果则是“以身试法”,这就不能不令人倍感忧虑。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反思的是公共维权机制的缺失和失灵,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给这些维权者的行为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了事。这些现象或许是我们为公共维权机制的缺失和失灵付出的代价。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在基层出现了障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看来,建构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是遏制自杀式维权现象频发的可行之路。 其次,还该反思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消极的行政不作为或司法不作为现象。以诱发“跳楼秀”的最常见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试想一下,假若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都能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及时查处企业恶意拖欠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假若法院及时受理、裁决有关民工诉欠薪企业、民工诉劳动监察部门的官司,那么“跳楼秀”就不至于如此频繁发生。 坦率地讲,在公共维权机制缺失或失灵,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消极的行政不作为或司法不作为,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的背景下,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心平气和地“理性维权”,的确有纸上谈兵之嫌。当初刘亮不爬上6米多高的广告牌,不上演“跳楼秀”,他未必能够洗清自己“作弊”的不白之冤,西安宝马彩票的黑幕未必就能顺利揭开,刘亮也未必能够取回自己的宝马轿车。 那么,如何让“理性维权”不再成为公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如何使弱势群体的维权不再成为同归于尽式的危险品?首先,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过于昂贵的维权必然让当事人望而却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听起来挺美的制度在实际运作时又存在诸如条件比较苛刻,范围相当有限,手续相对烦琐等缺憾。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条件要进一步放松,程序要进一步简化。 其次,有必要探索应对维权事件的联动机制,建立类似于维权110的热线电话,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与当事人进行坦诚的对话,将纠纷尽可能地纳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 笔者建议重视对自杀式维权当事人的现场心理矫正。在当事人情绪失常的第一时间,心理医生要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紧急的心理矫正和心理疏导。这种心理医生可以由专业的心理矫正志愿者担当。在当事人情绪强烈波动的情形下,心理医生的作用不可低估,完全可能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反常情绪。从这个意义上讲,比对自杀式维权当事人简单粗暴地采取拘留等“严惩”措施更为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对或绝望或亢奋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任重道远。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都能问心无愧不折不扣地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都能实实在在地做到公正司法,如果我们的政府和法院能够取信于民树立起完全的公信力,那么,绝大多数社会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恐怕没有人再愿意以自己的生命为赌注搞所谓“跳楼秀”、“自杀秀”(除非有变态的表演欲)。(作者为司法部研究员,《中国司法》副主编) 相关专题:新民周刊 |